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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青岛新能源与三一重能建设工程纠纷案宣判,三一重能被判赔偿1560.87万元!
2021-09-03 来源:掌上风电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三一重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件中,原告为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新能源公司),被告为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公司)。
 
大唐新能源公司诉讼请求显示:
 
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约定,三一重能公司为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项目、大唐平度云山(48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的供货方,计划2014年12月20日开工,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网发电。
 
该两风电场于2016年并网发电。并网发电以来,三一重能公司供货的48台风力发电机因设计及生产缺陷,发电量一直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且不断发生叶片连接螺栓断裂、齿轮箱断齿等严重质量问题,2018年1月9日,发生了叶片脱落重大事故,因此该两风电场至今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在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三一重能公司和大唐新能源公司约定由三一重能公司对48台风力发电机进行整机更换,且应自2017年2月1日起赔偿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发电量损失。双方确认2017年发电量损失为15608700元,2018年的发电量损失应为2620万元,2017年、2018年两年的发电量损失赔偿合计41808700元,扣除三一重能公司2018年预先支付的发电量损失1663万元,三一重能公司还应赔偿发电量损失25178700元。
 
该损失经多次催交,三一重能公司一直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大唐青岛新能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三一重能公司赔偿大唐新能源公司电费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的发电损失1560.87万元及利息(以1560.8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书原文如下:
 
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三一重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初693号
 
 
 
原告: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景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757711569。
 
 
 
法定代表人:纪晓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蓥,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三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7455638XA。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伦,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新能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蓥,被告三一重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顾伦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新能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三一重能公司赔偿大唐新能源公司电费损失25178700元,并按150%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一重能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大唐新能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三一重能公司赔偿大唐新能源公司电费损失25614800元,并按150%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新疆公司)签订《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与《大唐平度云山(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包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项目、大唐平度云山(48MW)风电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原则,三一重能公司为风力发电机组的供货方,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为总承包方,二公司合作完成全部合同范围,计划2014年12月20日开工,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网发电,合同总价款分别为37440万元和33560万元。
 
 
 
前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等一系列文件,大唐新能源公司(通过融资方)向两公司支付了全部应付合同价款,该两风电场于2016年并网发电。并网发电以来,三一重能公司供货的48台风力发电机因设计及生产缺陷,发电量一直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且不断发生叶片连接螺栓断裂、齿轮箱断齿等严重质量问题,2018年1月9日,发生了叶片脱落重大事故,因此该两风电场至今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在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三一重能公司和大唐新能源公司约定由三一重能公司对48台风力发电机进行整机更换,且应自2017年2月1日起赔偿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发电量损失,每年的发电量损失计算方式为(2229小时-限电时间-风场年度定检时间-实际发电小时数)×96000KW×(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补电价)。2018年3月12日,双方确认2017年发电量损失为15608700元,按照前述计算方式,2018年的发电量损失应为2620万元,2017年、2018年两年的发电量损失赔偿合计41808700元,扣除三一重能公司2018年预先支付的发电量损失1663万元,三一重能公司还应赔偿发电量损失25178700元。
 
 
 
该损失经多次催交,三一重能公司一直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重能公司答辩称:
 
 
 
1.本案案由系建筑工程纠纷,而大唐新能源公司是基于案涉项目的EPC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案由没有准确反映大唐新能源公司与我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实上,本案是我方与特变电工新疆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与大唐新能源公司签署了案涉项目的EPC合同,我方是设备供应方,双方对于风电设备的供货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还有验收等事宜是单独的签署有设备买卖合同、技术协议以及后续安装调试中达成的一系列补充协议,这些协议才是大唐新能源公司与我方之间争议的所谓合同依据。事实上,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是施工方,针对大唐新能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求是大唐新能源公司与我方基于买卖合同发生的争议,与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无关。
 
 
 
2.大唐新能源公司诉求中说我方的设备存在设计和生产缺陷,对此我方不认可。风机是非常复杂的大型设备,2016年底安装并网后一直处于调试和验收过程中,任何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都可能出现故障,但是故障不等于设计和生产缺陷,对于个别设备出现的故障,我方已经积极配合进行了整改。
 
 
 
3.大唐新能源公司是基于整改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提出的电费补偿请求,我方认为,根据双方的整改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只有因为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电费损失我方才承担补偿责任,而对大唐新能源公司的经营以及风力等自然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发电量不足,与我方无关,整改协议中所约定的承诺满发小时数2229小时,是与风场的风速等自然条件挂钩的,承诺小时数达不到,很大程度上是因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风场的风速等计算参数不准确造成的,这些原因应归咎于大唐新能源公司。大唐新能源公司曲解了所援引的电费补偿条款,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对发电量不足到底是质量问题造成的,还是自然条件以及经营问题造成的,是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通过鉴定或专家证人来协助查明,我方也会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提出相应申请。
 
 
 
4.本案应为基于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产品质量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2229小时的发电量承诺并没有达到兑现的条件,基于双方的往来,该承诺兑现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整改完成进入质保期;确实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届满后确实因产品存在设计缺陷,且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应该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原承诺的2229小时是基于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周边风速情况在满足5.6米每秒风速,且设备正常运行下才应该进行的发电量承诺。而截至大唐新能源公司起诉前,风电场相关设备还在双方约定的调试整改期范围内,尚未进入质保,因此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赔偿2018年的发电量损失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情况:
 
 
 
第一组证据:证据1《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证据2《大唐平度云山(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证据3古岘项目补充协议、证据4-6云山项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拟证明:1.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签订两份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二公司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包大唐新能源公司的两个风电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原则,三一重能公司为风力发电机组的供货方,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为总承包方,二公司合作完成全部合同范围。2.2015年4月,三方又就两项目各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确定两项目风电机组价款均为19920万元(设备款27500万元-风电机组外的7580万元),三一重能公司质保金的方式为两项目各开具19920万元的5%的质保期银行保函。3.2016年8月22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变更质保方式,原约定的5%质保金银行保函,变更为大唐新能源公司预留三一重能公司5%价款质保金1992万元,质保期满无质量事故返还。4.大唐新能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向二公司放款不应成为认定工程通过相关验收的证据,验收、质保期事项仍应执行原EPC合同的约定。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1EPC承包合同第三页第九条约定未尽事宜三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针对风机的调试、验收、质保等事宜,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合同,相应的调试、验收以及质保等事宜也应当以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为准。EPC合同也对预验收作了定义,预验收是指风机进入质保期前的验收,如果三一重能公司提出预验收后,大唐新能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十五日后视为项目验收完毕并且验收合格。大唐新能源公司基于EPC合同向三一重能公司主张跟产品质量或故障相关的责任是不准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体现在后续的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中。
 
 
 
第二组证据:证据7《关于大唐青岛平度项目并网运行出现问题的回复函》,拟证明:2016年12月12日,三一重能公司发函,1.承认风力发电机存在质量缺陷并承诺整改;2.保证风机年满负荷发电小时数平均达到2229小时以上,若未达到,将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赔偿发电量损失;3.三一重能公司承诺在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螺栓更换及现场消缺。4.该函就是《大唐青岛新能源三一会议纪要》第二条中提到的“承诺函”以及《云山、古岘风场整改协议》2.1.1条提到的“原承诺”。5.证据7中的第24条提到240考核需要重新确定考核要求。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事项1.2.3有异议,对证明事项4,大唐新能源公司提到了后续的会议纪要以及真该协议中所述的“原承诺”,“原承诺”就是证据七的第二页第5.2条,是在质保期内三一重能公司承诺满发小时数,另外证据7的第4页第17条,也提到了是在质保期内且要因风机的自身质量问题(需由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确认)。对证明事项五不认可,该项说明的内容是具体的240考核的方式,是技术细节,与何时进入考核以及拒不考核的法律后果无关。回复函的第一条提到出现的螺栓问题是在调试期间如果出现三一重能进行相应更换,在现在调试期间完成相应整改后,大唐新能源公司应当按照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对整改后的风机进行240考核。第16条提到的设计认证和型式认证的相应证书,三一重能公司也已经提供给了大唐新能源公司。本函中提到的相应问题三一重能公司均能给出明确答复并已经予以解决。
 
 
 
第三组证据:证据8大唐新能源、三一会议纪要。拟证明:2017年9月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约定:三一重能公司所供风机2017年2月1日起进入考核期。风机发电量按年2229小时进行考核,不足部分由三一重能公司对大唐新能源公司进行补偿,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为准。因设备原因导致发电收益不足以偿还康富融资租赁公司还款,电费与当期应付康富款间差额部分,由三一重工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补足。郭承志、杨志国均为三一重工公司参与处理风机整改、电量损失赔偿的员工。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事项有异议。该纪要是在双方更换轮毂方案为前提下协商的商业安排,且明确约定了对于考核期内的发电量承诺按照承诺函,即证据7所提到的承诺进行。后来整改方案根据原告要求已经变更,双方已通过其他会议纪要及签署整改协议的方式对发电量补偿事宜重新做出约定,还原到了证据7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组证据:证据9云山、古岘风场整改协议。拟证明:2018年3月12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和三一重能公司就48台风机整改、发电量赔偿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1.三一重能公司在18个月内完成整改。2.鉴于大唐新能源公司与康复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需按时间表每季度支付本息,如果因三一重能公司整改,导致发电量损失,发电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还款,所需差额由乙方向康复公司补足。该部分金额为乙方该季度应支付的电损失补偿款,可能与实际电损金额有差额,双方按2.1.2计算方法与2.1.3条款进行年度结算。补足款金额不超过发电量损失,如三一重能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承担违约责任。3.第2.1.1条三一重能公司承诺,保证风场年满发电小时数仍执行乙方原承诺每年2229小时。4.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40元/度,国补电价0.22元/度。5.2017年发电损失,一周内确认完毕,以附件二为准,三一重能公司应在一周内将2017年的发电量损失支付到共管账户,双方确认设备质保金由1992元变更为2100万元。
 
 
 
第五组证据:证据10《2017年电量损失计算表》。拟证明:《整改协议》签订后,双方代表(三一重能公司的发表为研究院副院长郭承志和三一服务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杨志国,二人曾与三一重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一起参与签署大唐青岛新能源、三一会议纪要)已经在附件二上签字确认2017年发电量损失为1560.87万元。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9、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首先,该协议了调试期内的整改方案由更换轮毂变更为整机更换,且整改时间为18个月,现该风场全部主机已完成更换并交付,现发电正常。因整机更换对三一重能公司有巨大经济投入,截至【2019年底】已累计投入近1.7亿元,正是因为整改方案的重大变更,双方在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证据17(2017年12月26日会议纪要)中对赔偿事宜做了新的安排,正是基于本商业安排,双方在整改协议所述保证风电场年满发小时数仍执行乙方原承诺2229小时,此处原承诺应还原证据7所载明承诺,即发电量赔偿应当以进入质保期及由第三方鉴定机构确认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而本协议中双方确认2017年损失,是基于证据17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三一重能公司承诺单独补偿2017年才有此确认行为,此处发电量补偿应仅指被告承诺自2017年1月1日起算的全年补偿,不应当然得出在2017年后进入质保期前被告也需要补偿发电量损失的事实推断。
 
 
 
第六组证据:证据11吊车撤场通知。拟证明:2019年3月23日,三一重能公司向吊车租赁单位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函,通知该公司“我公司山东青岛平度风场项目因特殊原因,检修工作暂时停止,现通知贵司吊车即日起立即撤场,后续进场时间另行通知”。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三性不予认可,该函是三一重能公司与案外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正常商事往来行为,与本案事实无关。
 
 
 
第七组证据:证据12《关于要求变更整改协议及返还借款、垫付款的律师函》。拟证明2019年4月25日,三一重能公司委托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向大唐新能源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律师函确认整改协议生效,三一重能公司拒绝继续履行整改协议。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函发出的前提是大唐新能源公司向我公司主张2018年发电量索赔,但根据整改协议约定,我公司无需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赔偿2018年电损,其向我公司主张电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协商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2019年4月整改协议所约定的整改期限尚未届满,在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已产生重大争议的情况下,我公司要求与大唐新能源公司协商处理是正常的商事安排,且事实上整改工作并未停止,我公司已完成所有主机更换。因此,大唐新能源公司以此主张我公司不履行整改协议不符合客观事实。
 
 
 
第八组证据:证据13《融资租赁合同》。拟证明:大唐新能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价款,大唐新能源公司享有涉案风力发电机的瑕疵索赔权。
 
 
 
第九组证据:证据14《三方协议》。拟证明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按照大唐新能源公司指示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应付价款。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3、14无异议。
 
 
 
第十组证据:证据15发电机质量瑕疵照片。拟证明:三一重能公司安装的风力发电机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且发生过叶片坠落事故。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首先,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也无法证明是我公司生产的设备。其次,风电机组在设备调试中出现问题并进行整改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大唐新能源公司不能以此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已经就存在的问题达成整改共识。
 
 
 
第十一组证据:证据16关于平度大唐风电场事宜讨论纪要。拟证明: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开会,对风电机组存在的十五项严重质量瑕疵,协商整改方案。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函件为双方针对风场运行调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正常技术答疑交流,我公司对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大唐新能源公司担忧的问题已进行了技术答复并进行了整改安排,不能以此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第十二组证据:证据17《平度风场问题协商会议纪要》。拟证明:2017年12月26日,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约定,三一重能公司继续承诺风电场满负荷发电2239小时,低于该小时数,三一重能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发电损失的责任,三一重能公司应赔偿原告2017年发电损失。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函件是双方经过多次整改方案及补偿协商讨论后的过程资料,本纪要已明确表示在整改后我公司才进行发电量承诺,正是因为变更整改方案会对我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此时要求我公司既承担整改费用又赔偿发电损失,显然超过了我公司的承受范围,因此,双方协商在整改完成后才进行发电量补偿。而我公司单独承诺对大唐新能源公司进行2017年发电量补偿是双方协商对历史问题的处理方案。纪要最后一条也已清楚表明,双方基于此签订《合作协议》,即2018年3月份的整改协议。因此,足以证明我公司不需要承担对于整改期间的发电量补偿才是双方签订整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三组证据:证据18大唐青岛新能源、三一重能会议纪要。拟证明:2018年1月10日,在11号机组叶片发生坠落重大事故后,双方约定机组的停机及相关事宜,三一重能公司承诺承担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所有责任。
 
 
 
第十四组证据:证据19大唐、单一会议纪要(2018.7.10)。拟证明:风场整改协议签订后,三一重能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并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承诺了进度。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8、19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这两份纪要是双方在整改过程中对安全问题及整改方案的协商过程。
 
 
 
第十五组证据:证据20《关于缺陷整改及发电量损失赔偿的律师催告函》、证据21EMS快递单、证据22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拟证明:该律师函即为《关于要求变更整改协议及返还借款、垫付款的律师函》中提到的“律师催告函”。2019年3月2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委托律师向三一重工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两公司重启缺陷整改并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赔偿发电损失。2019年3月29日,三一重能公司已收到上述律师函。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律师函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及个人对合同文本的解读,该解读与双方多次往来过程中形成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不应作为证据采纳。
 
 
 
第十六组证据:证据23《2018年电费损失计算明细》。拟证明:三一重能公司应予赔偿的2018年发电量损失。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首先,该组数据是大唐新能源公司单方所做,数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2018年的发电量损失不在我公司承诺补偿的时间范围内,因此,不应作为证据被采纳。
 
 
 
第十七组证据:证据24三一重能公司发给大唐新能源公司的《240小时可靠性试运行申请书》。拟证明:1.2020年5月28日,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出11台风力发电机组的240可靠性实验申请,而另外37台至今未具备进行240可靠性实验的条件。2.三一重工公司尚未完成《整改协议》的需要。
 
 
 
三一重能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在整改完成后双方进行240考核符合整改协议的约定,双方正在履行整改协议。
 
 
 
二、三一重能公司进行举证及大唐新能源公司质证情况:
 
 
 
第一组证据:证据1《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证据2《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技术协议》、证据3《整改协议》、证据4大唐平度风场机组机位及气象资料的电子邮件、证据5大唐平度风场微观选址复核报告的电子邮件、证据6《安全性复合报告》、证据7函件。
 
 
 
拟证明:1.2015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和我公司签署了为平度古岘项目和平度云山项目供应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2018年3月份,双方又签署了一份《整改协议》。2.我公司在风力发电机组安装、调试完毕后,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供设计认证、型式认证以及相应的报告后,在风力发电机组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240小时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试运行合格,大唐新能源公司应当与我公司签署预验收证书,风力发电机组进入质保期。进入质保期以后,再对风场的可利用率、单台机组的可利用率和功率曲线等进行考核。卖方提出进入试运行申请后,买方应当在2天内回复是否同意。如交货后6个月内未进行试运行考核,则默认设备通过试运行考核,每一台风力发电机组进入质保期。因此,我公司整改完成的37台风力发电机组已经进入5年质保期;尚未整改但正常运转的10台的风力发电机组也已经进入5年质保期。3.根据《整改协议》的约定,只有在风力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且给大唐新能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我公司才需要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其他因风力因素、其自身运营等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均不应当由我公司进行补偿。我公司原承诺的风机满负荷发电小时数2229小时,以其提供的风速5.6m/s作为计算基础。然而,风力发电机组运行过程中,实际风速根本达不到其提供的风速,因此,计算发电量损失时不能以此约定的2229小时作为基础。
 
 
 
大唐新能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双方实际履行的是EPC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融资所签订的,并没有实际履行。从我方提交的证据1至6也可以证明。补充协议均是对EPC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双方对采购合同没有签订过任何的补充协议。其中电子邮件、安全性复合报告、函件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证据8《设计评估符合证明》、证据9《风力发电机组型式认证证书》、证据10《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评估证书》、证据11《电能质量测试报告》、证据12《噪声检测报告》、证据13《安全功能检测报告》、证据14《功率曲线检测报告》、证据15《载荷检测报告》。
 
 
 
拟证明:1.在我公司整改的37台风力发电机组中,其中32台风力发电机组进行了相应部件的整改,风力发电机组整改以后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这些进行了部件整改的风力发电机组仍然适用三一重能公司之前委托第三方出具设计认证、型式认证证书及相应的报告等。另外,尚未整改的11台风力发电机组也适用该些证书及报告。2.我公司设计、生产的SE11520型号风力发电机组已经通过了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风电技术和检测研究中心、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出具的设计评估报告、型式认证证书、低压穿越评估证书。同时,我公司还于2017年委托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SE11520型号风力发电机组进行了噪声、安全及功能、功率特性、机械载荷等方面的检测,经检测,均满足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或国标标准的要求。
 
 
 
大唐新能源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涉及到风机型号与整改协议中的配置并不相同,因此,对于整改协议中所涉及的发电机组没有证明力。涉案我公司的风力发电机组虽然我公司都是以11520型对外公示,但据大唐新能源公司了解,每个项目的设计配置都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设计认证以及型式认证都应该与实际的设备为准。整改协议第1.3.1条约定,乙方提供本风场现安装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认证、型式认证及相应的报告后,分四批进入240考核。整改协议的签订时间为2018年3月11日,从协议的表述看我公司在当时尚未取得所要安装机型的上述相关认证和报告,而第二组证据里的证书以及报告均是在2015年-2017年已经取得,根据整改协议表述合乎逻辑的解释只能是在签订整改协议之时被告尚未取得。实际上,我公司至今也没有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交整改后的48台发电机组的型式认证、设计认证及相应的报告。
 
 
 
第三组证据:证据16《风能产品符合证明(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评估)》、证据17《风能产品认证证书(风力发电机组的型式认证)》、证据18《风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安全及功能试验报告》、证据19《风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噪声试验报告》、证据20《风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功率特性测试试验报告》、证据21《风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机械载荷测试试验报告》。
 
 
 
拟证明:1.在我公司整改的37台风力发电机组中,其中5台风力发电机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部件整改和升级,风力发电机组整改以后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这些进行了部件整改的风力发电机组仍然适用我公司后续委托第三方出具设计认证、型式认证证书及相应的报告等。2.我公司设计、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已经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鉴衡认证中心出具的设计评估报告、型式认证证书、低压穿越评估证书。同时,我公司还于2017年委托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风力发电机组进行了噪声、安全及功能、功率特性、机械载荷等方面的检测,经检测,均满足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或国标标准的要求。
 
 
 
第四组证据:目前正在运行的47台风力发电机组的质量证书和出厂试验报告、通用技术条件。
 
 
 
拟证明:证据22完成整改的37台风力发电机组的《质量证书》、证据23《风力发电机组整机出厂试验报告》、证据24未完成整改但运行正常的10台机组的《质量证书》、证据25《风力发电机组整机出厂试验报告》、证据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960.1-2005风力发电机组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大唐新能源公司质证意见:第三组、第四组质证意见同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合同甲方)与三一重能公司(合同乙方)、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合同丙方)签订《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约定,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承担大唐平度古岘风电场(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工程项目名称为大唐平度古岘风电场(48MW)风电项目,项目地点为山东省青岛市古岘镇,质量目标为本工程应按最新版《风力发电场工程验收规程》、《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并达到中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标准。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程设计、施工、竣工、质保工作,大唐新能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合同工期为计划2014年12月20日开工,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并网发电。承包方式为采用固定总价的原则,EPC总承包方式承包,三一重能公司为风力发电机组的供货方,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为总承包方,由三一重能公司和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合作完成全部合同范围。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三一重能公司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支付除风力发电机组外的总包合同价款,三一重能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特变电工新疆公司的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款为37440万元。合同组成文件材料及其使用和解释的优先顺序为:1.在实施过程中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材料;2.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3.本合同文件(包括所有技术协议、附件、附录、补充和修改文件材料);4.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5.上述条款是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未尽事宜,三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章合同条件条款约定工程除风机外的总承包方为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合同标的为:本合同适用于大唐平度古岘风电场(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本合同标的是大唐新能源公司同意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总承包本风力发电站工程(含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制造、采购、运输及储存、建设、安装、35kV集电线路、110kV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及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期保险、试运行、竣工专项验收手续办理、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等。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大唐平度古岘风电场(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项整体设计、风力发电站设备的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现场“五通一平”、风力发电站建筑及安装工程、开关站建筑及安装工程、35kV高压集电线路建筑安装工程、所有施工图纸内的建筑及安装工程(综合办公楼、控制室等房屋建筑不超过1800平米,装修及办公设备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与云山风电场共用)、110kV升压站及送出线路(与云山风电场共用,包含本风电场对端接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场内道路、进出厂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电源、办公和生活临建、调试及配合整套启动、移交生产、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等全过程的风力发电站一揽子工作,并按照工期要求和合同规定达到标准,即在满足合同其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符合相关达标验收的要求。合同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9个月完成,计划于2014年12月20日开工。本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除风力发电机组外)、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专业验收及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特变电工新疆公司负责。试运期间售电收入归大唐新能源公司所有。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7440万元,其中风力发电机组价格为19920万元,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合同价款分别为17520万元。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三一重能公司和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二者各自承担。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如下: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为合同预付款,在银行第一笔贷款到账之日起,并收到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交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财务收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进度款支付方式为:1.支付合同预付款后一个月内,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2.首批风力发电机组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3.最后一批风力发电机组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4.全部风力发电机组完成静态调试且升压站、集电线路和送出线路完成送电前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进度款;5.工程整体72小时试运行后,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制度风力发电机组总价款10%的验收款。如非因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并网进行整体72小时试运行验收的,在静态调试完成后且所有总承包内容全部完成后90日内,大唐新能源公司应当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剩余10%的验收款,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保证在本项目具备并网试运行时完成并网试运行验收工作。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材料供应商所做的工作或提供的技术服务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属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责任的,大唐新能源公司有权向三一重能公司或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提出索赔。三一重能公司或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在接到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大唐新能源公司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设备的制造、检验、运费及保险费、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等由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各自负担。如果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未按规定完成全部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或扣除并不减轻或解除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其它义务和责任。因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5万元,误期赔偿金的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三一重能公司责任范围:负责提供EPC总承包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风机基础以上除塔筒以外的部分),承担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输、质量、质量保证、维修和其他相关责任。
 
 
 
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地点为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风电项目施工现场。三一重能公司负责供应风力发电机组并承担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输、质保和保修责任,因三一重能公司原因致使工程的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的,由三一重能公司承担责任。特变电工新疆公司负责完成风力发电站合同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及材料供货、建造和催交、运输、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并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三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内容。
 
 
 
2014年12月,大唐新能源公司(合同甲方)与三一重能公司(合同乙方)、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合同丙方)签订《大唐平度云山(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3560万元,其他合同内容与《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的一致。
 
 
 
2015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就古岘风电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合同工期条款变更为三一重能公司收到平度古岘项目预付款三个工作日开工,自开工之日起9个月内全部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原合同总价不变,将设备款和建安工程款定为人民币27500万元和人民币9940万元,项目设备由三一重能公司提供,除去风力发电机组外的人民币7580万元设备由三一重能公司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采购,设备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建安工程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支付,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仍然承担除风力发电机组之外的设备和建安工程的合同责任。原合同专用条款中2.3条合同价款变更如下:合同预付款变更为2750万元,作为第一笔设备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给三一重能公司,第二笔设备款不晚于4月5日,由融资租赁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2015年4月30日之前,第三笔设备款4750万元,由融资租赁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中除去设备款以外的部分为建安工程款,建安工程款为人民币9940万元,不晚于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满三个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支付。如果平度古岘项目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三个月内无法达到康富公司融资租赁放款条件的,则三一重能公司按照约定启动古岘项目的回购程序。如果三一重能公司不能达到技术协议中1.5项指标要求,三一重能公司须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赔偿损失,具体计算如下:1.如果整个风场的可利用率低于97%(不含97%),对于每低于保证值1%,赔偿额为合同额的0.5%。2.如果按照文件记录要求,整个风电场的可利用率高于97%(含97%),而单机可利用率低于93%时,每低1%,赔偿额为单台风机价格的1%×未达标风机组的台数,3.如果功率曲线达不到三一重能公司保证的功率曲线的96%,赔款为所缺电量(保证功率曲线※当年度风频分布※96%-实际发电量)×当地标准上网电价0.61元/度。三方还约定了其他协议内容。
 
 
 
2015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就云山风电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合同工期条款变更为三一重能公司收到平度古岘项目预付款三个工作日开工,自开工之日起9个月内全部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原合同总价不变,将设备款和建安工程款定位人民币27500万元和人民币6060万元,项目设备由三一重能公司提供,除去风力发电机组外的人民币7580万元设备由三一重能公司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采购,设备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建安工程款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支付,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仍然承担除风力发电机组之外的设备和建安工程的合同责任。原合同专用条款中2.3条合同价款变更如下:2015年4月30日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前,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第一笔设备款250万元。2015年5月10日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由融资租赁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第二笔设备款5000万元。2015年6月10日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由融资租赁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第三笔设备款人民币10000万元。2015年7月10日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第三笔设备款15000万元,由融资租赁公司康富公司向三一重能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中除去设备款以外的部分为建安工程款,建安工程款为人民币6060万元,在平度云山项目经电网公司并网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支付。如果平度云山项目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三个月内无法达到康富公司融资租赁放款条件的,则三一重能公司按照约定启动古岘项目的回购程序。如果三一重能公司不能达到技术协议中1.5项指标要求,三一重能公司须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赔偿损失,具体计算如下:1、如果整个风场的可利用率低于97%(不含97%),对于每低于保证值1%,赔偿额为合同额的0.5%。2、如果按照文件记录要求,整个风电场的可利用率高于97%(含97%),而单机可利用率低于93%时,每低1%,赔偿额为单台风机价格的1%×未达标风机组的台数。3、如果功率曲线达不到三一重能公司保证的功率曲线的96%,赔款为所缺电量(保证功率曲线※当年度风频分布※96%-实际发电量)×当地标准上网电价0.61元/度。三方还约定了其他协议内容。
 
 
 
2016年8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就平度古岘项目和云山项目签订《补偿协议(二)》,协议约定:第一条,因各方原因导致的项目延期并网发电大唐新能源公司产生的融资款利息和申请延期还款手续费3500万元,其中利息2700万元,手续费800万元,该费用由大唐新能源公司承担。第二条,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应当在8月15日前完成全部集成电线路(包括蓝树谷区域)的施工,如因天气原因可以顺延工期,如因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原因导致的村民阻工问题由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承担责任。大唐新能源公司应当保障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顺畅施工,解决征地并协调阻工问题大唐新能源公司引起的阻工而延误的工期,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有权进行顺延。第三条,云山项目移位的四号风机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应当于9月20日完成施工,大唐新能源公司在总承包基础上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增加1634231元费用。第四条,鉴于平度古岘和云山项目晚于计划并网发电,由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一次性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820万元,在大唐新能源公司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支付建安工程款时扣除,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以外,大唐新能源公司不再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主张两项目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第五条,因平度云山项目的集电线路塔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增加了造价,大唐新能源公司在总承包基础上向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增加60万元费用。第六条,在平度云山项目(除去移位四号风机外)的23台风机具备并网发电条件(通过电网验收及工程验收)且具备试运行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大唐新能源公司向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平度古岘和云山项目的建安工程款的付款16000万元。第八条,2016年8月31日前,除云山项目4号机以外的47台风机不限功率正常发电,云山项目4号2016年9月20日前具备并网发电条件,9月25日前全部48台风机不限功率正常发电,整体项目应于2016年9月25日前完工。如本条项下的工期再次发生延误,每延误一天,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应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但因大唐新能源公司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除外。自7月21日后因大唐新能源公司造成的窝工费用由大唐新能源公司承担。第九条,原合同约定的乙方、丙方向甲方开具5%合同价款质保金银行保函,变更为甲方预留5%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乙方质保金为1992万元、丙方质保金为1158万元,质保金应存放于康富公司监管的甲方账户。质保期满未发生质量事故,甲方在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丙方无息返还质保金。协议约定质保期事项仍执行原EPC合同的相关约定。
 
 
 
2017年4月,大唐新能源公司作为甲方与协议乙方特变电工新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第一条,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甲方应当向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放款本协议约定的大唐平度古岘48MW风电项目和平度云山48MW风电项目的1.6亿建安工程款,平度古岘项目9940万元,平度云山项目6060万元。第二条,补充协议二约定乙方应当在8月15日前完成全部集电线路的施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施工而延误的工期,乙方有权进行顺延,集电线路于2016年9月30日全部完工,工期延误45天,其中一条集电线路(蓝树谷)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承担另一条集电线路的工期延误违约金225万元。第三条,云山项目因12号风机叶片撞击铁塔事故致使5台风机设备受损,风机设备恢复期间造成甲方218.9万度电量损失,损失电费218.9度×0.61元=133.5万元,甲方免除18.5万元损失,由乙方承担115万元电量损失。第十条,根据补充协议二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扣留和增加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为14530.0861元,取整数按照14530万元计算。第十一条,康富公司将大唐平度古岘、云山项目的回租融资款16000万元支付至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当在收到16000万元款项后的第二日以电汇方式一次性将13447万元的建安工程款支付给乙方,剩余1083万元的质保金付至甲方设立的甲乙方共同监管的账户。第十二条,本协议内容是大唐平度古岘项目和云山项目甲乙双方之间关于合同履行赔偿及扣款的最终结算内容,此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消缺未整改和政府验收未完成项除外。第十三条,如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消缺未整改和政府验收未完成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则甲方可自行处理,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合理费用。第十四条,乙方在4月30日前完成消缺整改和政府验收工作,满足移交条件后项目整体移交给甲方。
 
第十五条,甲方预留乙方合同价款中的1083万元作为质保金,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重新设立一账户用于监管质保金,甲方应当在收到16000万元款项后的第二日将1083万元的质保金支付至该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协议内容。
 
 
 
2016年10月26日,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就平度大唐风电场事宜进行讨论。双方就风场风机出现的螺栓断裂、叶片法兰开裂、机舱架开裂、机组噪声、风电机为装配控制显示屏、机组功率不准确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和讨论。
 
 
 
2016年12月12日,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出具《关于大唐青岛平度项目并网运行出现问题的回复函》,三一重能公司就2016年10月26日双方技术会谈结果及大唐新能源公司出具的《关于三一风机并网运行出现问题及要求三一做出承诺函》,作出回复,回复的主要内容为:三一重能公司承诺负责螺栓更换之前因螺栓断裂造成的直接损失和更换螺栓期间的电量损失。三一重能公司承诺保证风机年满负荷发电小时数平均达到2229小时及以上,若未达到约定小时数,三一重能公司将进行发电量补偿。在上述回复函中,三一重能公司就叶片链接螺栓问题、增速机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问题、机舱底架开裂问题、风机功率曲线问题、风机未配有三相电缺项保护措施、风机交流器问题、风机频繁报出振动期限问题、风机联轴器及偏航制动器漏油问题、工期问题等进行了说明和承诺。三一重能公司承诺2017年1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的螺栓更换及现场消缺,于2月5日申请进入240试运行考核。
 
 
 
2017年9月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召开会议,就三一重能公司风机叶片螺栓严重断裂等问题商议解决方案。其中大唐新能源公司参会人员为:孙永勤、杨美茹、杨仲、吴俊青,三一重能公司参会人员为:毛中吾、谈波、郭承志、高峰、杨志国、张强、申雪原。双方达成如下意见:一、关于由于叶片螺栓断裂严重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的解决方案。1.三一重能公司计划对已停机的6台风机采取过渡方案,先进行更换匹配轮毂方案使停机机组尽快恢复运行发电。计划2个月内完成6台停机机组的更换。2.三一重能公司对现场机组进行整体载荷核算,根据整机核算结果若采取临时更换轮毂方案可以解决问题,后续剩余42台风机将全部进行轮毂更换;若根据整机载荷核算结果未通过,存在增速箱、主机架、发电机等其它安全隐患,影响后期安全运行,三一重能公司将对所供机组进行主机整体解决确保机组安全。3.三一重能公司对风机螺栓断裂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解决后,双方协商对风机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期。4.关于更换轮毂方案征地事项:三一重能公司负责征地事项一揽子委托政府主导协调征地事项,业主方对于征地事项进行全力协助。三一重能公司做出整体征地方案,三一重能公司安排专项资金专人负责征地事项。5.关于安全隐患事项:三一重能公司全权负责全部风机的安全问题,即使做好安全整改措施,避免出现叶片脱落、倒塔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6.电网问题由业主进行协调,相关费用三一重能公司负责。二、关于三一重能所供风机于2017年2月1日进入考核期事项。古岘大唐风电场三一重能公司所供风机于2017年2月1日起进入考核期,风机年发电量将按照三一重能公司承诺年满负荷发电2229小时数进行考核,差额小时数三一重能公司将给予大唐新能源公司进行发电补偿,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为准(按照承诺函执行)。三、关于给予康富还款事项。1.三一重能公司承诺因风机设备原因导致发电量收益不足以交付康富公司还款,电费与当期应付康富公司款间差额部分,由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补足。2.三一重能公司全力协调康富公司租赁给予本项目还款延期,解决由于风机质量问题收益不足的还款压力,并承担相关延期所产生的费用。四、其他事项。关于风机中央监控系统频繁卡死造成电网考核,由三一重能公司尽快解决。
 
 
 
2017年12月26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和三一重能公司就平度风场合作模式、发电小时数和隐患部件的更换开会进行了协商。
 
 
 
2018年3月11日,大唐新能源公司作为协议甲方与协议乙方三一重能公司签订《云山、古岘风场整改协议》,就三一重能公司提供的大唐云山、古岘风电场SE11520型风机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事宜,双方协议如下:乙方派驻风场整改团队,确保整改期内风机安全运行。乙方制定整改计划,一周内报甲方审核,乙方承担征地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征地,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征地费用,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承当责任。本协议生效后,18个月内将48台风机完成整改,如遇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完工,完成时间顺延。经甲方验收合格,风机运行达到正常状态(风机技术指标达到“风场年可利用率≥97%,单机可利用率≥95%,单机功率曲线保证值≥95%”),乙方提供本风场现安装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认证、型试认证及相应的报告后,分四批次进入240考核,即每批次12台。通过考核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5年。鉴于甲方与康富公司签订的还款计划,需按时间表每季度支付本息,如果因乙方整改,导致发电量损失,发电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还款,所需差额由乙方向康富公司补足。不足金额不超过发电量损失,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保证风电场年满发小时数仍执行乙方原承诺每年2229小时,如未能达到乙方承诺的发电小时数,乙方应补偿甲方差额部分的发电量损失。发电量损失(补偿款)=(承诺发电小时数-限电时间-风场年度定检时间-实际发电小时数)×96000kW×(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补电价)。2017年发电量损失,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刻确认,一周内确认完毕,具体数额以双方最终确认结果(附件二:2017年发电量损失确认表)为准。发电量补偿款分为两部分,即参照“燃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补偿款和“国补”电价补偿款。发电量损失补偿款的计算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补偿基准、支付节奏与国家当期政策同步。发电量损失补偿款从原设备质保金扣除。“国补”补偿款电价支付时间:乙方按照电网公司结算的方式与时间,同步支付给甲方“国补”电价。“燃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补偿款支付时间:双方确认后,一周内将2017年的发电量损失支付到双方共管账户。如风场的发电量超出原双方约定数值(承诺发电小时数-限电时间-风场年度定检时间),超出部分获得的电费收入支付乙方的发电量损失补偿款+乙方对风场本次整改的投入(以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满发额定功率不低于9.8万kWh)。本协议生效后,2018年5月15日,乙方开具等额保函,置换原设备质保金2100万元。整改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就大唐新能源公司2017年电量损失出具《2017年电量损失计算表》,载明2017年电量损失中,燃煤及组标杆上网电价款为1014.68万元,国补电价款为546.19万元,合计电量损失款为1560.87万元。由郭承志、杨志国、吴俊清签字确认。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按照2017年的计算标准和方式,2018年的电量损失款为2620万元,大唐新能源公司提交的《2018年电量损失计算表》未加盖有三一重能公司的印章也没有三一重能公司员工的签字。
 
 
 
2018年1月10日、2018年7月10日,大唐新能源公司与三一重能公司召开会议就风机设备的整改进行了协商。
 
 
 
2019年3月27日,大唐新能源公司委托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向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发出《关于缺陷整改及发电量损失赔偿的律师催告函》,要求三一重能公司立即重启整改工作,并在见函后七日以内向大唐新能源公司赔偿发电量损失2517.87万元。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敦促三一重能公司履行上述义务。2019年4月25日,三一重能公司委托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向大唐新能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变更整改协议及返还借款、垫付款的律师函》,就大唐新能源于2019年3月27日发出的律师催告函答复如下:一、根据整改协议约定,三一重能公司承诺风机进入质保期后年发电量2229小时,现相关风机尚未通过240考核验收,相关设备尚未进入质保期考核,我所认为贵司对2229发电小时数的相关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在整改协议2.1.1责任认定中,双方预定“乙方保证本风电场年满发小时数仍执行乙方原承诺每年2229小时。”此处原承诺应指三一重能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贵司出具的《关于大唐青岛平度项目并网运行出现问题的回复函》,在该函第5条第(2)项目约定:“质保期内,三一承诺按照约定,保证风机年满负荷发电小时数平均达到2229小时及以上,若未达到约定小时数,三一将进行发电量补偿。”整改协议1.3.2约定:“通过考核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5年。”结合上述双方约定,我所认为,三一重能公司承诺的“风机年满负荷发电小时数2229小时及以上,发电量未达到约定小时数的由三一进行补偿”起始时间应为质保期开始之日,且期限为5年。为促进双方接下来的友好合作,同时还原双方签订协议的最确切意思表示,请贵司与三一重能公司沟通协商。二、整改协议约定的整改期限为“协议生效后18个月”,现风机整改期限尚未届满,三一重能公司暂停整改未违反协议约定。整改协议约定的整改期限至2019年9月12日届满,尚有长达5个月时间。三一重能一直积极整改,且已完成大部分风机更换。现因贵司发函中显然对协议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三一重能暂停整改,待与贵司协商后另行决定。三、三一重能接受三一集团的委托,已向贵司借款、垫付融资租赁款共计3762万元,贵司应予以返还。2016年5月6日,三一重能、贵司和康富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三一重能向贵司提供借款2099.575666万元;后根据三一集团的指示,三一重能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为贵司垫付融资租赁款710万元、7月16日为贵司垫付融资租赁款599万元,截至今日,共计向贵司提供借款及垫付款3762.57566万元。本所律师认为,贵司对整改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且贵司欠付三一重能借款、欠付三一集团融资租赁垫付款事实清楚。请贵司收到本函件后5日内向三一重能返还2099.575666万元借款,并向三一集团返还1663万元垫付款。另,三一重能重视与贵司的合作,针对双方对整改协议的重大误解,请贵司于见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三一重能联系沟通相关事宜。
 
 
 
2015年4月15日,大唐新能源公司(承租人)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运输、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此引起的索赔权由承租人享有。2016年5月6日,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甲方)与大唐新能源公司(协议乙方)、三一重能公司(协议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关于丙方以设备款代乙方垫付2013年5月10日应付甲方租金及利息一事,三方现达成如下协议:一、鉴于编号为KFZL2015-9005的《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乙方需于2016年5月10日向甲方支付本息15990756.66元,手续费5005000元,共计20995756.66元,现丙方自愿替乙方向甲方垫付到期租金及利息20995756.66元。二、垫付流程如下:1、乙方于2016年5月9日按上述编号合同约定向甲方申请支付丙方设备款3080万元。2、甲方依上述申请向丙方支付货款,并依乙、丙方要求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到期租金及利息20995756.66元。该扣除行为不影响下款金额完整性及合规性,视为产品买卖合同中购买设备款项支付完毕。三、丙方代乙方垫付资金乙方归还事宜,由乙、丙双方另行约定垫款偿还方式,与甲方无关,且不影响三方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仍执行各方原合同。
 
 
 
另查明,三一重能公司的集团公司以为大唐新能源公司垫付融资租赁款(2099万元+1663万元)要求对方返还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关于该1663万元的性质,大唐新能源公司不认可三一重能公司的主张,其认为该款系三一重能公司支付的2018年的发电量损失款,而非对方为其垫付的融资租赁款。
 
 
 
诉讼过程中,大唐新能源公司申请撤回对特变电工新疆公司的起诉,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分别申请撤回对大唐新能源公司的反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本案的案由;二、三一重能公司是否应赔偿大唐新能源公司2017年的电损及利息;三、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的2018年的电损及利息应否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按照三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一重能公司称,本案系基于采购合同项下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认为,首先,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虽大唐新能源公司、三一重能公司与特变电工新疆公司签订了的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三一重能公司、特变电工新疆公司总承包大唐平度古岘风电场、云山风电场的建设,但合同同时约定三一重能公司仅是风力发电机组的供货方,其责任范围为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及发电机组的运输、质量、质量保证、维修和其他相关责任,并不包含电站的建设、安装等工程,这也与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一致。因此,双方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次,根据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三一重能公司不仅出卖风力发电机组设备,还需要提供风场建设的设计、主机等设备安装的指导及技术支持等服务,因此,双方也不仅是买卖合同关系。综合上述合同的约定,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因三一重能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产生的纠纷,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履约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整改协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材料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双方对三一重工提供的风力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均不持异议,三一重能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维修整改、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大唐新能源公司仅请求电损及利息,故本院仅就三一重能公司是否应赔偿大唐新能源公司电损及利息进行认定。
 
 
 
关于2017年的电损,双方于2018年3月11日签订的整改协议明确约定三一重能公司应对大唐新能源公司2017年发电量的损失进行补偿,且双方随后确认了2017年的电损为1560.87万元,三一重能公司庭审中对赔偿2017年的电损不持异议,对该部分电损,本院予以认定,对大唐新能源公司要求赔偿2017年电损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整改协议的约定,三一重能公司应在双方确认电损后一周内将相关款项支付到双方共管账户,即其应于2018年3月底支付,但其至今未支付上述电损,大唐新能源公司要求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9年4月25日)起计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取消了贷款基准利率的发布,故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为:自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2018年的电损,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三一重能公司应按照2017年的计算标准向其赔偿2018年的电损。三一重能公司则主张,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赔偿2018年的电损的基础不存在,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关于三一重能公司向大唐新能源公司支付的1663万元的性质,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系三一重能公司向其预先支付的2018年的电损赔偿款,三一重能公司的该支付行为表明自己认可2018年的电损存在赔偿的基础;三一重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辩解该款系其为大唐新能源公司垫付的融资租赁款,并已就该1663万元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追偿权诉讼,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鉴于该款的性质应在该案中予以认定且该认定影响本案关于2018年电损的认定及处理,故本院本案中对大唐新能源公司主张的2018年的电损不予处理。大唐新能源公司可在该案最终结案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的发电损失1560.87万元及利息(以1560.8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94元,由被告三一重能有限公司负担115452元,剩余52242元,退还原告大唐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楷
 
审判员  龙骞
 
审判员  马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明
 
书记员孔怡
 
书记员庞连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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