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示,就《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东北首个省级虚拟电厂专项管理政策,该办法旨在系统性规范省内虚拟电厂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源网荷储互动立下“铁规矩”。
此次征求意见稿覆盖面极广,涵盖项目管理、技术要求、能力测试、运行管理、市场交易、需求响应及退出机制等各环节。其核心逻辑在于明确虚拟电厂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位——可聚合分布式电源、储能、电力用户等各类分散资源形成“聚合单元”,并以聚合单元为独立交易单元参与电力市场。
在资源准入与边界划定上,办法给出了清晰的“负面清单”与“排他性”约束:
严划红线:已被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下发计划或控制的发电及储能资源,不得再被虚拟电厂聚合,避免调度指令冲突。
分类管控:分布式发电类需具备监测调节能力,储能类需具备充放电监测控制能力,全电量及调节量负荷类则需分别具备计量响应与精准控制能力。
锁定关系:同一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能与一家售电公司或一个虚拟电厂确立代理关系,且原则上绑定不低于6个月,严防资源“跳单”与重复注册。
属地聚合:虚拟电厂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资源,确保调度管理在可控范围内。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聚合单元的量化门槛,如总聚合容量不低于10MW、总调节容量不低于5MW等,并要求资源在被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市场交易或以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取收益,坚持“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该办法拟于2026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征求意见期为7月15日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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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短评
辽宁此举填补了东北地区虚拟电厂制度化管理的空白,从“能聚合”走向“管得好”。特别是“6个月锁定期”和“禁跨区聚合”的设定,看似限制了灵活性,实则是为了培育长期稳定的调节能力,杜绝短期套利式的“幽灵聚合”。当虚拟电厂从概念炒作回归到电网安全与真实调节贡献的本源,这套涵盖技术、市场与退出的全链条规则,正是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规模化发展的必经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