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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024-06-11 来源:上海水务局
 日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旨在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空间规划的实施,加强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图片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
 
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各区海洋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空间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海总量,严格管控围填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经2024年4月2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4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24年4月29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保证海洋空间规划的实施,加强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由国家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海洋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海洋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上海市海洋局可以委托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审批有关工作。
 
第四条(用海预审申请)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用海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核准前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第五条(用海预审提交材料)
 
用海申请人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六条(用海预审审查程序)
 
海洋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对需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用海申请人补正要求,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凭证,并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预审意见征求、现场踏勘、权属核查等工作,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空间规划;
 
(二)申请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
 
(三)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四)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拆分申请、分散审批的情形。
 
海洋管理部门经审查后应当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七条(预审意见有效期)
 
用海预审意见自用海申请人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用海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用海预审手续。
 
第八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
 
用海申请人在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应当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海域使用申请。
 
第九条(海域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用海申请人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含申请海域坐标图,一式三份);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海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用海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向用海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海域使用许可审查)
 
海洋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用海审批意见征求、论证报告公示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等工作。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在海域使用许可审查时不再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如有必要可再次进行现场踏勘和权属核查。
 
海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或者区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向用海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向用海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和评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缴费登记)
 
用海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许可后,应当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并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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