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指出,除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国家批复项目外,今后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均须从省级储备项目库转出。同时,按照“统筹设计、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省级储备项目库,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推进项目科学有序开发。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公平公正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合理确定申报项目清单,不得强制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行为。逾期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应符合当地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布局要求,落实开发主体。项目开发主体应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不在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暂停新增项目申报企业范围内。应优选资金实力强,具有开发建设和运营经验,企业负债率低的企业。项目还应承诺按要求配置储能等调峰设施。
储备类项目要作为独立项目单独进行核准 (备案),不得与同一开发主体的保障性或市场化并网项目合并核准(备案)。如储备类项目与保障性或市场化项目名称相同,可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调整项目名称后核准 (备案),并向河北省发改委报备。
开发主体自愿主动申请退出省级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可由开发主体单独申请或经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退出。未主动申请退出而被强制清退的项目主体及其所属集团二级子公司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违规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或存在新的颠覆性因素、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项目,一经核实,实行强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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