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泰胜(东台)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泰胜”) 在中国交通银行盐城东台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提供授信担保,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担保期限为壹年。东台泰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为东台泰胜在交通银行盐城东台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提供授信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为东台泰胜提供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含本次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金额。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陈乃蔚、吕洪仁、吴运东、章晓洪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