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内之若干资料,特别是独立估值师将发出之朝阳协合业务估值报告,故本公司未能在上市规则第14A.49(a)条所规定之时限内寄发通函。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并已获得豁免,将寄发通函之限期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延迟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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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谨此提述其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刊发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本集团出售其於阜新泰合及朝阳协合之权益(「该等出售事项」)。除文义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该等出售事项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3条以书面股东批准方式获批准。一份载有(其中包括)阜新出售协议、朝阳出售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详情之通函(「通函」),应於该公布刊发後15个营业日内(即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或之前)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9(a)条寄发,以供参考。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通函内之若干资料,特别是独立估值师将发出之朝阳协合业务估值报告,故本公司未能在上市规则第14A.49(a)条所规定之时限内寄发通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并获得豁免,将寄发通函之限期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延迟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或之前寄发通函。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高振顺先生(副主席)、王迅先生、杨智峰先生、刘建红女士、余维洲先生、周治中先生、高颖欣女士及陈锦坤先生(各自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蔡东豪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以及周大地博士、黄友嘉博士太平绅士及叶发旋先生(各自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