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的PLC和PM100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在风机上使用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第一被告提供的侵权软件和侵权产品;
(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47,565元;
(4)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27,000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7,000元);
(5)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