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一批“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海上风电产业的两宗典型案例格外引人注目,它们以“亿元级”的诉讼标的和复杂的新型法律关系,清晰勾勒出司法审判如何精准发力,为这一海洋新质生产力的代表行业“破浪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在会上介绍,“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海事纠纷案件中,涉及海上风电、深海养殖等海洋新质生产力的案件数量逐年快速攀升。此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中,案例一与案例七均直面海上风电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法律难题。

案例一
创新融资风险化解模式,护航海上风电产业发展
——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出租用于海上风电作业的船舶(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船),为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融资3.46亿元,租期5年,应付租金合计4.42亿元。同日,融某租赁天津公司与黄某新、上海申某物流公司、上海瀛某货代公司、上海鑫某钢铁贸易公司、上海风某企业发展集团公司、黄某新、蔡某英、上海贤某工程建设公司等八被告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海上风电安装设备)》,被告分别为其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房产、股权、海上风电安装设备等进行抵押,抵押物均办理了相关登记。
融某租赁天津公司支付融资款后,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逾期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还款。为此,原告融某租赁天津公司将上海语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诉至法院,提出包括支付租金及逾期罚息逾3亿元,实现连带保证、抵押、质押等11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202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和9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减免部分租金及罚息,各方确认债权金额2.36亿元;债权先通过涉案的风电平台安装船变卖款进行偿还;针对9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将根据债权金额偿还进度进行逐步解除。调解协议中还明确了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与顺序,若9被告违反协议,债权金额将不再减免,且原告有权通过处置抵押物、行使质押权、追索保证人等方式实现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上海海事法院于2024年7月出具民事调解书,而后风电平台安装船顺利售出,重新投入使用。
【典型意义】
海上风电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设备专用性强。海上风电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融资租赁的有力托举和支撑,同时为分散大型项目的融资风险、保障债权实现,实践中常设定多重、立体的担保组合。上海海事法院经全面审查案涉当事人约定的多元担保体系,确认立体化风险缓释调解方案合法有效,并具有可执行性,积极促成债务的分批次清偿,以及与逐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相挂钩,既充分维护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可能导致的资产闲置或“企业猝死”。这场涉及十方当事人、诉请金额超3亿元的纠纷,在78天内迅速审结,以专业审判能力助推调解跑出“加速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回应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用高质量司法服务助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和决心。
案例七
联动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纠纷,护航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
——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凌晨,受台风“暹芭”影响,登记在某海洋科技公司名下的海上风电作业平台“福某001”轮在阳江闸坡海域抛锚防台时遭遇强风巨浪,发生走锚事故,先后触碰附近海上风电场多个风机设施,最终船体断裂沉没。
因船舶全损,某海洋科技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及分公司支付该船的船壳保险赔偿金。因船舶触碰风电场风机设施造成损失,某新能源发电公司等原告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7宗诉讼,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赔偿风机等设备设施损失。同时,因船舶打捞救助产生费用纠纷,某海洋工程公司、某海事咨询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支付海难打捞救助的相关费用。
上述系列纠纷共10宗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人民币。各方当事人围绕船壳险保险赔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触碰损害和海难救助赔偿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船壳险、触碰责任、海难打捞救助费用等4宗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案件为中心,多次复盘案情,围绕海上风电平台属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等核心法律问题深入研判,确立了“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整体调解思路。坚持以整体化解为目标,将船东获赔的保险纠纷和船东对外赔偿的各类纠纷一并处理,多次向各方释明海事司法鉴定成本、周期及风险,推动各方同意采用同一损失计算方法并交叉校验,确定合理损失数额。创新调解方式,针对海上风电企业预期过高、观望调解的情形,法院适时向受损企业发出调解建议,最终引导相关主体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赔偿和比例分配达成共识。以行业治理为导向,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同步组织风电企业、保险公司和海事律师开展“海洋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专题交流座谈,共同研判行为发展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切实为“蓝色引擎”注入司法动能。
【典型意义】
发展海上风电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海上风电项目施工环境复杂,呈现一事故多纠纷、受损面广、损失额高等特征。该系列案深刻反映了新型海洋产业(如海上风电)在跨领域发展进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该系列案处理过程中,两级法院突出案前研判、案中沟通、案后延伸,成功联合调解“福某001”轮事故纠纷系列案,妥善平衡事故责任方和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助力风电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有力提振海上风电产业投资和保险承保信心,促推我国海上风电行业整体水平提升,为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效能、护航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后语:这两起案例,一案着眼于保障产业“融资血脉”的畅通,一案致力于修复事故“创伤后”的秩序,共同凸显了司法在服务海洋经济前沿领域的主动作为。它们表明,面对海上风电等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新型、复杂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正以专业的审判能力和灵活的纠纷化解机制,着力优化涉海营商环境,守护产业安全,为向海图强的“蓝色引擎”提供着坚实而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