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CHINA WINDPOWER GROUP LIMITED(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39楼3901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与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订立之认购及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之条款向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配发及发行880,000,000 股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新普通股(「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0.43 港元,该协议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通函(「该通函」)(分别注有「A」及「B」字样之该协议及该通函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
(ii) 待(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後,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董事配发及发行根据该协议将予发行有关数目之认购股份,而认购股份於配发及发行时将在各方面与所有其他於有关配发及发行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普通股享有同等地位;及
(iii)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使根据该协议进行之交易生效,或就此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者,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为本公司及代表本公司亲笔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或倘签立文件需加盖印章,则连同任何第二名董事、董事之正式授权代表或本公司秘书共同签立),以及采取有关步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代表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指定格式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3. 於本通告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主席)、高振顺先生(副主席兼执行董事)、杨智峰先生(行政总裁)、王迅先生、刘建红女士、余维洲先生、周治中先生及高颖欣女士(为执行董事),以及黄友嘉博士,BBS, JP、叶发旋先生、尚笠博士及黄简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