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国友大正评报字(2013)第 200A 号
(共 2 册,第 1 册)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 评估目的 ................................................................................................................................7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8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9
五、 评估基准日 ........................................................................................................................... 9
六、 评估依据 ................................................................................................................................9
七、 评估方法 ..............................................................................................................................11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2
九、 评估假设 ............................................................................................................................. 13
十、 评估结论 ............................................................................................................................. 14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15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17
附件 ........................................................................................................................................18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19
二、 专项审计报告 ..................................................................................................................... 20
三、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21
四、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承诺函 ....................................................................................... 22
五、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 23
六、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 24
七、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25
八、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 26
九、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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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认真的核
实、评定估算等必要评估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的,针对本评估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
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
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
当事方的责任。
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与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
及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
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发现的
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
告的要求,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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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五、 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
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 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
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及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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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
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国友大正评报字 (2013) 第 200A 号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
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简称“国电湖
北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对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的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进行了
评估。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评估范
围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中华山风电项目、乐城山风电项目、双峰山风电项
目、吉阳山风电项目、花山风电项目、咸丰县风电项目、宣恩县风电项目、鹤峰
县风电项目、河南固始风电项目和梁子湖风电项目共 10 个风电项目的前期费用;
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5 月 31 日。
评估师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等为前提 ,采
用成本法进行了评定估算。
至评估基准日,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
评估结果为:人民币 1,148.79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值率%
1 中华山风电场项目 482.86 499.38 16.52 3.42
2 乐城山风电项目 150.08 150.12 0.04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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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值率%
3 双峰山风电项目 153.65 179.58 25.93 16.88
4 吉阳山风电项目 39.87 41.93 2.06 5.17
5 花山风电项目 39.87 41.93 2.06 5.17
6 咸丰县风电项目 43.94 45.04 1.10 2.50
7 宣恩县风电项目 43.94 45.04 1.10 2.50
8 鹤峰县风电项目 47.55 46.77 -0.78 -1.64
9 河南固始风电项目 54.34 55.05 0.71 1.31
10 梁子湖风电项目 43.94 43.95 0.01 0.02
合计 1,100.03 1,148.79 48.76 4.43
评估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以下特别重大事项,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
(一) 本次评估未考虑纳入评估范围内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可能存在的应付未付
相关款项。
(二) 根据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
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均处于正常开发中。目前该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均处于不同的开
发阶段。本次评估以该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未来尚能继续正常开发为假设前提。如若此
假设条件不成立,则本报告评估结论失效。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纳入评估范围
内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所处的开发阶段、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未来是否具有开发
价值及未来继续开发可能面临的风险等。
(三) 国电湖北公司承诺本次申报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属其所有,不存在产权
纠纷。10 个风电项目的前期费用真实、可靠,不存在瞒报、虚报、漏报等事项。
(四) 国电湖北公司承诺纳入评估范围内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不存在涉诉、抵
押、担保以及其他未决事项。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
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止。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3 年 7 月 21 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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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
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国友大正评报字 (2013) 第 200A 号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国电
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的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在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市
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项目的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使用者
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
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1. 工商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湖北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叁仟贰佰零柒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拾柒亿叁仟贰佰零柒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
住 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13 号国电大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02 月 01 日至 2042 年 01 月 31 日
营业执照号码: 420111000221284
成立日期: 2012 年 02 月 01 日
经营范围:从事电源、热源、热网、水资源、铁路、新能源的开发、投资、
建设、经营和管理;电力、热力的综合利用;通信(不含无线发射设备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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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环保、电力科学研究及电力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力
成套设备类资产采购、销售。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
可经营)。
2. 历史沿革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1 日,在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华中
分公司的基础上,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武汉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420111000221284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64607 万元,全部由法人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0% 。
2013 年 4 月 11 日,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 8600 万元。截至评估
基准日,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73207 万元,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货
币出资 173207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
3. 组织机构、员工情况、经营范围、生产能力及行业地位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按照 “三级法人、省为实体”的
管理体制要求,为发挥湖北区域优势,于 2012 年 2 月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湖北公司承继了原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华中分公司在鄂资产和人员,主要从事
电源、热源、热网、煤炭、水资源、新能源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系
国有大型综合性能源企业。
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国电湖北公司资产总额 131.9 亿元,员工 3558 人;拥
有可控装机容量 251.8 万千瓦,其中在运装机容量 239.8 万千瓦(火电 170 万千瓦,
水电 69.8 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 12 万千瓦(水电);下属全资、控股企业 8 个,
其中火电企业 2 个,水电企业 4 个,其他企业 2 个,是湖北电网的主力发电集团。
4. 执行的会计政策
(1) 执行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
(2)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
(4) 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权责发生制
(5) 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主要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
改造、设备类资产更新和大修理工程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下设“建筑工程”、“安
装工程”、“装修工程”、“在安装设备类资产”、“待摊支出”等设置二级明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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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行核算。
(6) 税项:
1) 增值税税率为 17%;
2) 营业税税率为 5%;
3) 城市建设税 7%;
4) 教育附加税 3%;
5) 地方教育附加税 2%;
6) 企业所得税 25%。
(7) 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无。
5. 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同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1. 工商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1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伍仟肆佰壹拾肆万贰仟零肆拾圆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亿伍仟肆佰壹拾肆万贰仟零肆拾圆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 电力、热力及设备生产及其有关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和培
训;新能源开发利用;对煤矿、房地产、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不含化学危险品)、
水泥、铝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等项目的投资和管理;煤炭批发经营(有效期至 2013
年 7 月 14 日);批零兼营机电设备、黑色金属、铜及铜材、铝及铝材、汽车(不
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及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纺织品;塑料制品、
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
产保险代理(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28 日)。
2. 历史沿革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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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9 日,经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
经湖北省体改委鄂生( 1995 ) 12 号文批准,由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开发
公司、华中电力开发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华中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大型
国有企业于 1995 年 4 月 7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湖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 108,000,000.00 元;2003 年 3 月 16 日,国电长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 000966 ;2002 年底,
国家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后,根据国家计委批发的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公司控
股权由湖北省电力公司划归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国电长源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54,142,040.00 元,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
一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44,176,117.00 62.11
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7,220,666.00 37.40
2 湖北省能源集团公司 60,955,451.00 11.00
3 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 15,000,000.00 2.72
4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000,000.00 1.99
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80
6 浙江工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80
7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80
8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00 1.80
9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00.00 1.80
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9,965,923.00 37.89
合计 554,142,040.00 100.00
3. 委托方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关系
委托方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给业务约定
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电长源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是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同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控制。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
目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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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的价值参考。
本次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文件:
1.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
广水市中华山等风电项目前期费用审计评估机构的请示》
( 国长电财【 2013 】25 号);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投资建设广水市中华山风电项目的批复 》
(国电集水新函【 2013 】 189 号)。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的评估对象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
评估范围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中华山风电项目、乐城山风电项目、双峰山
风电项目、吉阳山风电项目、花山风电项目、咸丰县风电项目、宣恩县风电项目、
鹤峰县风电项目、河南固始风电项目和梁子湖风电项目共 10 个风电项目的前期费
用,审计后的账面金额如下:
风电项目前期费用总计 11,000,253.92 元,其中:
中华山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4,828,596.96 元
乐城山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1,500,790.96 元
双峰山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1,536,526.05 元
吉阳山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398,678.99 元
花山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398,678.99 元
咸丰县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439,355.00 元
宣恩县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439,355.00 元
鹤峰县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475,512.16 元
河南固始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543,404.81 元
梁子湖风电项目:账面金额 439,355.00 元
以上数据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出具利安达专字 [2013] 第 A 号审
计报告。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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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此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
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
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 2013 年 5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做出的。
六、 评估依据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
广水市中华山等风电项目前期费用审计评估机构的请示》
( 国长电财【 2013 】25 号);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投资建设广水市中华山风电项目的批复 》
(国电集水新函【 2013 】 189 号)。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主席令 2008 年第 5 号 );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91 号令, 1991 年 );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资办发 [1992] 第 36 号 );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 378 号令, 2003 年 );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2003 年 );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第 12 号, 2005 年 );
8.《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资 委 产 权
[2006]27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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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 (财政部财企 (2004)20 号 );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 (财政部财企 (2004)20 号 );
3.《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 (中评协 [2007]189 号 );
4.《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程序》 (中评协 [2007]189 号 );
5.《资产评估准则 —机器设备》 (中评协 [2007]189 号 );
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评协 [2008]218 号 );
7.《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注协会协 [2003]18
号 );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中评协 [2007]189 号 );
9.《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财政部令第 33 号 );
10 .《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财政部财会 [2006]18 号 )。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
2.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 [2002]394 号 );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0 号 );
3.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计办价格 [2002]1153 号 );
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2012 年 7 月 6 日起执行 );
6. 《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7.《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 2007 版);
8.《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
9.《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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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
11.《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 (2002 版 );
12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收
费标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电电源 [2002]706 号);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风电场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
法》(发改能源【 2003 】 1403 号);
14 .《风电场工程前期费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5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 利 安 达 专 字 [2013] 第 A
号);
16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2013 版 );
17 .《 2011 版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 );
18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
19 .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
20 .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资料资料;
21 .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的有关资料;
22 . wind 资讯资本终端;
23 .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开展资产
价值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
关条件,分析三种评估方法的实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本
次评估根据评估方法的实用性,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在合理评估评估范围内各项资产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思路。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
评估对象价值 =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本次 纳入评估范围的 资产可以识别 且可以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单独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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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故可以采用成本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本次是对产权持有单位的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项目的前期费用进行评估,由于
该 10 个风电项目尚处于项目前期,评估范围为项目的前期费用,该 10 个风电项
目的前期费用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难以预测及量化,故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思路。由于委估资产的特殊性,且评估基准日附近相关资产的交易
案例较少,所以相关可靠准确的可比交易案例很难取得,故本次评估不采用市场
法。
(一)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范围为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中华山等 10 个风电项目的前期费
用,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核实项目前期费用的基
础上,考虑合理的资金成本后确定评估值。其中对于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按
照现行购置价确定其购置成本,对于核实后与风电场工程概算金额差异较大的费
用,按照合理比例调整后确定其评估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 =设备类资产购置价 + 安装及其他费用×费用调整系数 +资金成本
其中: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 =(设备类资产购置价 + 调整后安装及其他费用)× [( 1+r × n) -1]
其中: r:评估基准日与正常建设工期同期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n:合理工期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国电
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转让事宜涉及的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
华山等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经协
商定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13 日
拟定评估计划并确定了评估方案,评估工作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正式开始, 2013
年 7 月 19 日现场工作结束, 2013 年 7 月 21 日出具正式报告。主要评估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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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评估前期准备阶段
1. 2013 年 7 月 13 日,与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对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
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基本事项协商一致,并与委托方签定《业务约定书》,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2. 配合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等工作。评
估项目组人员进入现场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初步了解,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
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核实及评估阶段
1. 听取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
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 对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
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产权持有单位做出调整;
3. 根据《资产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
资产进行了核实;
4. 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 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6. 查阅并收集相关资产的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
资料,收集价格资料;
7. 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
改和完善。
(四)编制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与委托方对评估初稿交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
后,按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
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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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评估假设
(一)交易假设;
(二)公开市场假设;
(三)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四)产权主体变动假设;
(五)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六)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关联交易,为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
(八)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对企业经营的重大影响;
(九)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十)公司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十一) 对评估程序受限未经调查确认或者无法调查确认运用的资料数据,
企业申报的资产状态、数据资料真实的假设;
(十二)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未来尚能继续正常开发;
(十三) 本次估算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和前提条件改变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
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一)成本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账面值为 1,100.03 万元,评估值为 1,148.79
万元,评估增值 48.76 万元,增值率为 4.43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值率%
1 中华山风电场项目 482.86 499.38 16.52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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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值率%
2 乐城山风电项目 150.08 150.12 0.04 0.03
3 双峰山风电项目 153.65 179.58 25.93 16.88
4 吉阳山风电项目 39.87 41.93 2.06 5.17
5 花山风电项目 39.87 41.93 2.06 5.17
6 咸丰县风电项目 43.94 45.04 1.10 2.50
7 宣恩县风电项目 43.94 45.04 1.10 2.50
8 鹤峰县风电项目 47.55 46.77 -0.78 -1.64
9 河南固始风电项目 54.34 55.05 0.71 1.31
10 梁子湖风电项目 43.94 43.95 0.01 0.02
合计 1,100.03 1,148.79 48.76 4.43
(二)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评估结果与账面值变动情况及原因如
下:
1. 设备类资产账面价值中不包含增值税,本次评估以交易对价为假设前提,评估
价值中包含增值税,导致评估增值;
2. 纳入评估范围的前期费用账面价值中不包含资金成本,而本次评估考虑了前期
费用发生日期至评估基准日之间的前期费用所占用的资金成本,导致评估增值。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未考虑纳入评估范围内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可能存在的应付未付相
关款项。
(二) 根据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
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均处于正常开发中。目前该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均处于不同的开
发阶段。本次评估以该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未来尚能继续正常开发为假设前提。如若此
假设条件不成立,则本报告评估结论失效。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纳入评估范围
内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所处的开发阶段、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未来是否具有开发
价值及未来继续开发可能面临的风险等。
(三) 国电湖北公司承诺本次申报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属其所有,不存在产权
纠纷。10 个风电项目的前期费用真实、可靠,不存在瞒报、虚报、漏报等事项。
(四) 国电湖北公司承诺纳入评估范围内的 10 个风电前期项目不存在涉诉、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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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担保以及其他未决事项。
(五) 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是在
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助任
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作出的判断。
(六) 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评估师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
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
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 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
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 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
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七) 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
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特别事项,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仅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目
的和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二)本评估报告仅由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委托方签定的资产
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使
用;
(三)评估报告未经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用;
(四)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
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五)自评估基准日起,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时,本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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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0 日止;
(六)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
行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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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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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 专项审计报告
三、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的承诺函
五、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六、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七、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九、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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