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制办绝没有想到,该省近日颁布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会引起这么大的讨论和争议。该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6月18日《法制日报》)
新闻一报道,很多网友立刻在微博上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原来风能太阳能都属国有,这么多年来,吹了这么多风,晒了这么多太阳,咱占了国家多少便宜啊,每天该流失多少国有资产啊。有人戏谑说:看来原先那句“我们沐浴在祖国的阳光下”,要变成“沐浴在国有的阳光下”了。还有人调侃说:这一规定,莫非是为政府今后收阳光税和吹风税作舆论铺垫?
显然,舆论和公众的这一误读和过度阐释,与网媒对条例的断章取义有关,不过,这一条例将风能太阳能定位为“属国家所有”,是很不妥的,既有违常情常理,又有违法律精神。一方面,人们在情感上接受不了。说矿产资源之类属于国有,这可以理解,毕竟那是有形的,而且附着于国土上,按照产权分配的原则,国有产权更有利于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而风和太阳并没有附着于土地上,风是流动产生的气流,普照的太阳更不可能属于谁;另一方面,这缺乏法律的支撑。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其中并没有列举作为气象资源的太阳能和风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始至终都没有说“太阳能风能属于国有”。作为下位法,岂能脱离上位法而为太阳能和风能的归属作出界定?
从中可以看到一种很不好的取向,即政府部门喜欢将国有资产这一概念泛化,恨不得将所有资源都界定到国有名下由政府支配。比如,电力部门涨电价,一直很理直气壮的理由是“不能让国资流失”。航空公司严禁飞行员跳槽,理由是“飞行员是国有资产”。当年李宇春大红的时候,当有人想从天娱挖走李宇春时,天娱老总就说:李宇春是国有资产,卖了她,那叫国有资产流失。最荒唐的是,去年昆明一家医院拒绝向就医者免费提供开水,患者得付费买开水,投币5毛钱接一杯,收费的理由竟然是“避免国资流失”。
一次业务交流中,当我拿这些案例向国资委的新闻发言人咨询时,新闻发言人说,这些显然都不属于国有,而是对国有概念的滥用。其实,人们最怕的不是“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国有”即是“全民所有”,这是可以接受的,最怕的是“国有”在我们的语境中跟民众毫无关系,收益都是归“政府有”和“权贵有”。不怕太阳能风能国有,就怕国有而民没有。
另外,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也是不正当的,赋予气象部门审批权,显然是未经正当程序地乱设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置一项许可须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气象法”只是规定政府“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并没有授权政府设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