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刘东升认为,这么做并不是排斥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而是为了避免浪费和低水平建设,“‘十一五’期间,我们也给中小企业批过一些项目,但不少项目半途而废,浪费了资源”。“提高门槛,将资源集中到大企业,有利于扶优、扶强、做大、做专。”
第二道门槛:风电设备制造商风电开发权受限 “十二五”内蒙古风电布局要引入“以工补农机制”
对于新进入的企业而言,即便符合了上述条件,也未必能如愿开展前期工作。《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风电企业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4项原则条件。
首先,引入负荷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相结合的机制,凡引进10万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项目的,项目投产后,同意企业开展10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其次,改变过去风电开发与风电设备制造挂钩的做法,对风电设备制造业的风电开发权做出限制。
据了解,在“十一五”期间,为了发展风电,内蒙古实施了风力发电与风机设备制造挂钩联动策略,以吸引风机制造企业来当地投资,解决发电企业所担忧的机组运输成本过高的问题。
资料显示,区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已有42家,其中整机制造企业12家,零部件生产30家。
“在‘十二五’我们要避免盲目引起重复建设,为此我们要引导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健康布局。”在4月28日召开的“2011长江商学院新能源行业高峰论坛”上,内蒙古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开发局局长王秉军表示。
具体而言,对在内蒙古投资建设风电发电机、主轴、齿轮箱、轮毂、逆变器、控制系统、轴承大型铸件等关键部件设备制造企业,年销售额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同意风电企业开展5万千瓦以下规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在自治区境内设厂的整机生产企业,年销量超100万千瓦的,相应每年同意开展5万千瓦以下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对已建成但未配置风资源风机整机组装厂一次性同意开展5万千瓦风电前期工作,对新上的风机整机组装厂不再配套相应的风电前期工作。
再次,在鼓励抽水蓄能为风电调峰的背景下,根据参与调峰后可增加的风电接入容量,同意该风电企业开展相应规模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