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本集团与供应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订立合同A及合同B,内容有关就本集团位於中国辽宁省各装机容量为49.5MW之两个风电场项目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合同C,内容有关就位於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装机容量为49.5MW之风电场项目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合同A、合同B及合同C各自之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36,525,426元(相等於约286,196,000港元)、人民币186,124,926元(相等於约225,211,000港元)及人民币237,917,926元(相等於约287,881,000港元)。
由於(i)合同A及合同B(合计)及(ii)合同C各自项下之交易之若干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25%,故合同A及合同B(合计)及(ii)合同C各自项下之采购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合同A及合同B,内容有关就本集团位於中国辽宁省各装机容量为49.5MW之两个风电场项目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合同C,内容有关就位於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装机容量为49.5MW之风电场项目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合同A
日期: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订约方:供应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合同A,本集团已同意就本集团位於中国辽宁省装机容量为49.5MW之风电场项目,向供应商采购有关若干发电设施之机器及设备。
合同A之总代价为人民币236,525,426元(相等於约286,196,000港元)。代价须由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按合同A之完成阶段以现金分期向供应商支付。
根据合同A,供应商须(i)於合同A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代价之8%(即人民币18,922,034元,相等於约22,896,000港元),作为任何违反其於合同A承担义务之行为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机器及设备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
合同B
日期: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订约方:供应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合同B,本集团已同意就本集团位於中国辽宁省装机容量为49.5MW之风电场项目向供应商采购有关若干发电设施之机器及设备。
合同B之总代价为人民币186,124,926元(相等於约225,211,000港元)。代价须由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按合同B之完成阶段以现金分期向供应商支付。
根据合同B,供应商须(i)於合同B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代价之10%(即人民币18,612,492元,相等於约22,521,000港元),作为任何违反其於合同B承担义务之行为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机器及设备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
合同C
日期: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订约方:供应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太仆寺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共同控制实体,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
根据合同C,本集团已同意就位於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装机容量为49.5MW之风电场项目,向供应商采购有关若干发电设施之机器及设备。
合同C之总代价为人民币237,917,926元(相等於约287,881,000港元)。代价须由太仆寺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按合同C之完成阶段以现金分期向供应商支付。
根据合同C,供应商须(i)於合同C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代价之8%(即人民币19,033,434元,相等於约23,030,000港元),作为任何违反其於合同C承担义务之行为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机器及设备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
供应商
供应商为於中国从事制造及销售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得资料及所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得益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风电业务及行业、投资於多个风电场项目,并提供风电工程及建设服务。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销售风电设备及新能源设备,而太仆寺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共同控制实体,主要从事发展风电场项目。订立合同A、合同B及合同C之目的为采购所需机器及设备,而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属本集团营业模式之重要部份,且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合同A、合同B及合同C乃於本集团进行招标後订立。本集团认为供应商根据合同A、合同B及合同C提出之整体条款乃本集团招标所得之最佳条款。本集团根据(包括其他因素)本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应商之资格及经验、供应商所供应产品之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产品保修,以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评核该等合同之条款。董事认为合同A、合同B及合同C之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集团将以其内部资源及╱或借贷为合同A、合同B及合同C项下之采购提供资金。
一般事项
由於(i)合同A及合同B(合计)及(ii)合同C各自项下之交易之若干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25%,故(i)合同A及合同B(合计)及(ii)合同C各自项下之采购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董事会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高振顺先生、王迅先生、杨智峰先生、刘建红女士、余维洲先生、周治中先生、高颖欣女士及陈锦坤先生(为执行董事)、蔡东豪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周大地博士、黄友嘉博士太平绅士及叶发旋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释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指ChinaWindPowerGroupLimited,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合同A」指供应商与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就供应位於中国辽宁省之风电场项目之风力发电机器及设备而订立之供应合同
「合同B」指供应商与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就供应位於中国辽宁省之风电场项目之风力发电机器及设备而订立之另一份供应合同
「合同C」指供应商与太仆寺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就供应位於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之风电场项目之风力发电机器及设备而订立之供应合同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士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MW」指1,000千瓦,普遍用作量化发电之电力单位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供应商」指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仅供本公布说明而言,汇率为人民币1元=1.21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