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能设备网讯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由国家能源局等部门下发,将规范海上风电建设。《通知》规定,在中国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必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的中外合资企业。
据中国证券报2月10日报道,9日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日前联合下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海上风电建设,以促进海域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引导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
该办法共十章三十八条,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
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建设应当坚持先编制发展规划,以规划为指引,再开展具体项目建设的原则。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分为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两个层级。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时,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办法中提出,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同时,建设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建设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另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通知》规定,在中国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必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的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通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 (0)(0)评论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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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明确提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而企业如果在项目获得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建设海上风电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同时收回海域使用权。
据了解,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家最早在2008年就已经开始着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编制,其间经过多次沟通,并征求了地方意见,最终于2010年年初下发。《通知》仅下发到中国拥有海岸线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海洋部门及相关电网、规划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