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0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
中船海装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电量损失14,896,431.42元。根据法院审理,中船海装应承担案涉损失的20%,即34,222,301.42元。因一审时双方均认可大唐公司尚未退还的质保金19,325,870元用于冲抵损失,故冲抵后中船海装还需支付14,896,431.42元。驳回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134.15元及鉴定费550,000元,共计1,595,134.15元,由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475,977.63元,中船海装负担119,156.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9,157.53元,由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69,002.46元,中船海装负担70,155.07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将减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约3,4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