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China WindPower Group Limited(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3901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本公司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2. 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4. 「动议:
(a) 在下文(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权或兑换权;
(b) (a) 段所述之批准乃给予本公司董事任何其他授权以外之额外授权,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於有关期间结束後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权或兑换权;
(c) 本公司董事依据(a) 段所授出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总面值(但不包括依据(i) 供股,或(ii) 获联交所批准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ii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之股份),合共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直至以下较早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之日。
「供股」乃指於本公司董事所厘定之期间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配售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之该等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b) 本公司董事根据(a) 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直至以下较早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之日。」
6. 「动议将本公司於通过第6 项普通决议案後根据该决议案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数(最多为第6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之10%),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5 项普通决议案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之股份总数。」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代表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指定格式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滙中心26楼,方为有效。
3.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高振顺先生(副主席兼本公司之执行董事)、王迅先生、杨智峰先生、刘建红女士、余维洲先生、高颖欣女士及陈锦坤先生(各自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蔡东豪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以及周大地博士、黄友嘉博士及叶发旋先生(各自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