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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重点监管“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和新能源就地消纳等情况
2025-04-11 来源:国家能源局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指出,根据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贵州省、青海省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
 
工作目标指出,通过开展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的综合监管,梳理排查电力规划政策落实、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建设、民生用电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破解电力行业改革发展难题,有效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内容还指出,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跨省区外送和消纳、“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和新能源就地消纳、新能源利用率监测统计等情况。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5〕36号
 
山西省、江苏省、江西省、贵州省、青海省能源局,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西北、华中能源监管局,山西、江苏、贵州能源监管办,有关电力企业,有关电力交易机构:
 
根据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部署,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贵州省、青海省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等决策部署,聚焦当前电力领域突出矛盾和群众用电“急难愁盼”问题,以点带面、突出重点,通过开展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的综合监管,梳理排查电力规划政策落实、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电力市场建设、民生用电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破解电力行业改革发展难题,有效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电力领域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用电突出问题,以及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综合监管,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二)坚持系统思维。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对电力规划建设、市场运行、供应保障实施重点监管,坚持短期成效与长期治理相结合,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提升电力领域治理效能。
 
(三)坚持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公平、公正开展监管工作,做到监管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确保问题定性准确、处置到位。
 
(四)坚持统筹规范。统筹各项监管任务,国家能源局在6个省份部署的相关专项监管统一纳入综合监管集中开展。严格规范涉企检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工作内容
 
(一)规划政策落实方面
 
1.煤电规划建设、改造升级情况。重点监管2025年完成煤电投产和开工目标任务、滞后煤电项目(规模)整改情况,“十四五”以来落实新增煤电规模、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发电企业。
 
配合部门:6个省份能源主管部门。
 
2.重点输电工程建设情况。重点监管“十四五”期间核准批复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工程开工、建设、投产、运行,“沙戈荒”新能源基地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等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
 
3.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落实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调度运行、可再生能源跨省区外送和消纳、“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和新能源就地消纳、新能源利用率监测统计等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配合部门:6个省份能源主管部门。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光伏电站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1〕57号)、《风电场利用率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49号)等。
 
(二)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方面
 
1.电网企业经营发电业务情况。重点监管2023年以来电网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经营性发电业务以及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性发电业务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2.电网公平开放情况。重点监管电网企业对接网工程投资建设和回购情况,电源、储能等各类主体接入电网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电网互联项目流程和时限执行情况,公平开放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电网企业信息公开和报送情况等。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3.电力装备制造、设计、施工等竞争性业务开展情况。重点监管2023年以来电网企业装备制造业务分离和公平竞争,电网企业有序放开电力设计、施工业务,电力工程、运维、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电网企业关联竞争性企业独立核算、公平竞争,其他利用垄断优势向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等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电网企业装备制造、设计、施工等竞争性业务改革实施方案等。
 
(三)电力市场建设和市场秩序方面
 
1.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推进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电力中长期、辅助服务、现货市场建设,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含交易方案、交易细则)与国家基本规则一致性、出台程序合规性、制修订及时性等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
 
配合部门:6个省份能源主管部门。
 
2.电力市场规范运行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市场经营主体公平合规参与市场化交易、市场运营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3.不当干预电力市场情况。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准入、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和电力市场价格等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
 
监督对象:6个省份能源主管部门。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3〕15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行政手段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整治工作指引(试行)》等。
 
(四)民生用电服务方面
 
重点监管2024年以来供电企业落实“三零”相关政策,供电企业抢修复电工作开展,低电压等电能质量问题治理改善,频繁停电问题常态化治理,城中村、老旧小区、临代正、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等民生用电薄弱区域综合治理,重要民生领域供电信息公开,供电投诉举报处理时效和处理质量等情况。
 
监管对象:6个省份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配合部门:6个省份能源主管部门。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持续推进频繁停电治理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3〕121号)等。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综合监管工作。相关省份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摸底自查(5月)。相关省份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系统摸底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5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其中,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以省级公司为单位报送,并抄送属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央主要发电企业以总部为单位报送;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电力企业报送属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汇总梳理后报送国家能源局。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现场监管(6月至7月)。国家能源局派出现场监管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6个省份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现场监管,对能源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进行了解核实。现场监管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问题处置(8月至11月)。汇总梳理6个省份监管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视情采取责令整改、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综合监管工作情况按程序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综合监管作为区域内电力高质量发展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确保综合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主动配合。相关省份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与现场监管工作组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三)加强自查整改。有关单位要按照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工作,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短板弱项,确保自查任务按期完成。对于综合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举一反三,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确保全面彻底整改。
 
(四)严守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安排监管保障工作,深入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严格检查标准程序,合理确定检查方式频次,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联系电话:010-81929593,81929559(传真)
 
电子邮箱:jicha@nea.gov.cn
 
附件: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4日
 
附件
 
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国家能源局:
 
按照工作部署,我们对××(内容)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整体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逐项反映本单位相关事项的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
 
第二部分:发现的主要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归纳梳理发现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要有事例、有分析、有定性、有定量,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三部分:采取的整改措施
 
对应发现的问题,明确已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
 
第四部分:下一步工作举措
 
对于需要较长时间解决或深层次的矛盾问题,要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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