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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1-09-27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就河南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对选择不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适时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至14时和17至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平段电价为同期《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下同)。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4:1:0.5。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电企业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四、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电力用户、居民合表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时至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六、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电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按照河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供电企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和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供电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供电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二)自2022年6月1日起,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供电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

(三)供电企业要对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四)每年3月底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分时电价机制实施范围、时段、上下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调整。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调整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河南省电网分时销售电价表

2021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河南省自2003年实施分时电价政策以来,在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河南省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力消费结构加快变化,用电负荷呈现冬夏“双高峰”特性,电力生产侧与消费侧双向大幅波动,电煤价格矛盾凸显,保障电力安全经济运行面临更大挑战,现行分时电价政策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后,我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在总结河南省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现状及效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近年来河南省电力生产、运行和供需等情况,统筹考虑电力系统负荷曲线、电力供需波动、风光新能源出力、企业用电成本、调峰效果等因素,反复权衡峰谷时段设置并测算峰平谷电价比,起草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明确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应当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第二部分是完善峰谷电价机制,根据河南省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10至14时和17至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按照国家关于峰谷电价价差的要求,将峰平谷电价比由原来的1.57:1:0.5调整为1.64:1:0.41,峰谷电价价差拉大到4:1。第三部分是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为适当疏导电煤价格矛盾,保障迎峰度冬、度夏期间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明确每年1—2月和7—8月,将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4:1:0.5。第四部分是恢复尖峰电价机制,为进一步压减尖峰电力负荷,明确每年1—2月的每日19至20时和每年7—8月的每日12至14时、19至20时为尖峰时段,电价以正常月份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第五部分是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第六部分是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规定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执行分时电价,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推进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调试及其倒逼机制、分时电价收入管理、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政策宣传和引导等。

三、有关影响分析

此次优化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在维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同时,统筹考虑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等各方利益,力求在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实现发供用多方共赢。

从电力用户看,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高峰时段的电价有所上调,低谷时段的电价有所下调,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明显下降,在高峰时段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担高峰时段增加的供电成本,这符合“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考虑到商业、非居民照明等电力用户错峰用电难度大,此次暂未将其纳入强制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范围,可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对居民用户,如自身家庭用电符合低谷多用电、高峰少用电的情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从而减少电费支出;反之则可不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从供电企业看,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可有效提高电力用户主动调整用电时序、削峰填谷的积极性,降低电力设备高负荷损耗和运行维护成本,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从发电企业看,适当并同步提高季节性尖峰、峰段和谷段电价水平后,尖峰、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得到有效降低,既可以减少发电企业由于调峰而增加的调峰成本费用,又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机制的传导,适当增加迎峰度冬、度夏期间发电企业收入,调动其发电积极性,增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实施后,可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输配电、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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