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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起施行!广东深圳市南山区对风光储氢等领域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2024-04-09
 4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其中,《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指出,加大新能源企业招引力度。围绕储能电池及系统、智能光伏、天然气贸易、充电设施、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氢能、海上风电运维等重点方向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支持本辖区企业重点针对电池材料、电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统等储能领域,充电模块、液冷超充枪线等充电设施领域,小型智能化设备、电力电子芯片、电力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智能电网领域,微型逆变器、构网型光储系统、新一代太阳能电等光伏领域,绿氢制取、氢气运储用以及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氢能领域,海上风电智能运维等风电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全文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融合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劣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下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分别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规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资金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第八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讲;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示;
 
(四)统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统一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
 
(三)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操作规程;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五)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司法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为企业画好像,建立“一企一档”信息资源库,精准掌握企业信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安排。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及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在批复的各项产业扶持措施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按预算调剂程序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的同一类别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超过前款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对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获得产业资金资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后企业的注册地址、纳税数据及统计数据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各司其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二)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注册地情况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进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授权并认定的:
 
1.简易审批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签批的方式办理;
 
2.专责小组审批项目,由对应的牵头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办理。
 
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同时,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审批项目资助安排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按相应的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专责小组会议、简易方式进行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合同。
 
(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申报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报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申报主体,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事前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扶持资金加强建章立制,对制度所涉及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予以评估,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严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查,形成资金主管、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深南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激发各类人才参与创新创造,进一步优化南山人才发展生态,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人力资源局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涵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包括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激励在南山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培养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产业人才、开展各类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本措施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经行政机关准予设立的执业机构、社会组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培养支持
 
第六条  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产业人才引荐机构扶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九条  青年人才培养扶持。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学生及实训基地,给予以下资助:
 
实习补贴支持。按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大专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人才落户支持。对实习结束后获得实训基地录用的实训人才,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引进入户的,按其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此补贴获得者不得同时享受市区级新引进人才落户同类补贴政策。
 
实训基地奖励。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建设扶持。
 
对经市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乡村振兴技能工作站等载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择优资助项目的载体,按项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对经区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质量技能人才育成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三章  人才创新与创业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港澳特区政府、港澳高校、香港科学园、香港数码港创新创业资助的港澳企业,按照不超过港澳企业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50%,给予港澳企业或其股东成员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辖区内被认定为深圳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孵化载体,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四章  人才发展与激励支持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发展激励。
 
对在南山技术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经主管部门确认,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补贴。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贡献奖。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南山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人才团队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才扶持。
 
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软件人才,上年度获得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人工智能产业优质团队落户奖励。
 
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新能源产业人才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本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
 
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内高校院所等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对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备并确认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60%的费用补贴,每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五条  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支持辖区科技企业开展融资,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
 
对投资南山区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支持绿色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第十条  科技金融创业融资支持。
 
(一)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的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资助的企业当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台申请贷款贴息额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仅能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资助择一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联合创新基金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最高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二条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一)境内上市企业扶持。
 
1.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对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且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企业扶持。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三条  上市募投融资项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业在南山区实施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对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产业用房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南山区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企业扎根南山区经营,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区卫生健康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高端制造业、行业协会租赁办公用房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的机构、高端制造业、人才服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等项目的主体及申报新引进企业购置、租赁、装修办公用房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等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总部企业、上市企业、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新引进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的机构、重点服务业租赁办公用房、专业园区(楼宇)运营企业租金补贴等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购置扶持
 
第四条  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不重复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租赁扶持
 
第五条  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三)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四)专精特新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五)私募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支持私募机构入驻辖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对入驻风投创投专项楼宇,且符合条件的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重复资助。
 
(六)新引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七)低空经济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每年度不超过50万元。
 
(八)新能源企业。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九)生命科技企业。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十)高端制造业。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十一)重点服务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十二)互联网(软件)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十三)现代物流业。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十四)商贸业。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十五)专业园区(楼宇)运营企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模集群,引导优质企业集聚发展。对经认定的专业园区或楼宇主动降低入驻租金,且入驻企业达到一定产值(营收)规模条件的,给予园区或楼宇运营方每年最高1000万元补贴,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六)人才服务机构。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十七)文化、体育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2.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赁物业的电竞场馆,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八)行业协会。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档次予以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装修扶持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对辖区经济乃至深圳、湾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突出经济贡献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其购置(租赁)实际需要的用房扶持金额可以相应提高,但扶持总额不超过原资助标准的2倍。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服务企业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进一步服务企业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服务企业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拓市场、破瓶颈、解难题,完善政企沟通、要素保障、企业减负等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及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等具体服务企业内容。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  开展形式丰富的“送法进企业”活动,针对企业类型定向开展案例分享、法律法规解读、法律答疑等主题的专项普法活动,促进企业员工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省司法厅开展的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企业申报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条  推进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定期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上重点使力,帮助企业梳理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企业矛盾纠纷前端预防能力,提前分析研判,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  发挥南山区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西丽、高新、前海、深圳湾设立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为片区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传、法律讲座活动。各片区企业可以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法律服务需求,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以优惠的标准提供代理案件、开展融资、知识产权全链条法律服务。
 
第六条  推动“走出去”企业强化合规风险意识,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及组织法律讲座培训的方式,支持和引导“走出去”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第七条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一支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精准对接企业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讲座,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三章  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  为南山区中小微企业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费用补贴扶持政策,联合银行、担保、保险、专利、版权、法律等专业机构,共同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九条  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为指导,针对有需求的企业,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评估商业秘密管理现状及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帮助企业排查数据安全隐患,为企业提供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商务合作保密协议的合同样本。
 
第十条  为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链接海外专家及机构资源,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提供谈判对策、应诉建议等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在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咨询投诉窗口,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材料。针对具体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登记确权、司法公证、鉴定评估、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建议、案件会商等服务,帮助企业维权。
 
第十二条  举办南山区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研修示范班,邀请知识产权界泰斗、头部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司法行政仲裁一线办案专家,为企业总裁或知识产权副总裁提供知识产权全领域培训。
 
第四章  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相关要求,依托南山区各级政务大厅、专业分厅,开设“绿色通道”、“帮办代办”、“跨域通办”等线下专窗,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下政务服务。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优势,实现数据赋能政务服务,依托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政企面对面”、“视频办”、“指尖办”等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线上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服务。整合政务服务、企业服务业务系统,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云上创业包”,通过云服务、数据服务等赋能小微企业,为企业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
 
第五章  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
 
第十六条  在“深i企”、“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等线上企业服务平台开设“诉求办理”功能板块,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集约式服务企业的“入口”和“出口”,整合政府、市场、公共服务机构等多类服务资源,精准解决企业个性化诉求。
 
第十七条  依托企业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需求,整合区、街道各单位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政务、资金、空间、人才、法律、金融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南山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南山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打造低空经济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建设世界低空经济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等六大部分。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相关申报、审核及管理活动等。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六条、第七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二)申报第六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六条  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
 
(一)对新引进中大型工业无人机、行业应用无人机以及载物/载人eVTOL航空器等整机研发制造运营,以及航电飞控、动力能源、机体材料、任务载荷等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等低空经济企业,依规模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于新落地南山区的低空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对带动性强、具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重大贡献的项目,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三)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一定规模、增速条件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135部、141部运行资质的运营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融通发展,推动供需匹配、协作配套、创新合作、资源共享,对属于低空经济产业领域,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直接从辖区其他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样本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采购原材料,按经审计的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采购方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时,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企业第二次申报本项目起,按经审计的上年度采购金额较上次申报本项目时认定的“上年度采购金额”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以上购销双方存在绝对控股关系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主控芯片、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动力电池、感知避障、信息安全、航空器识别及反制等),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二)对入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采购、认证、成果推广等目录的产品,按照每个目录产品10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别奖励3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奖励60万元、60万元、3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  加快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落地南山区建设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风洞实验、试验试飞、适航审定服务等平台建设,鼓励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按服务收入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主体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展标准规范制订。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投资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经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发展低空飞行和综合服务业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低空物流。
 
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低空物流新航线及架次(其中,起终点均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终点仅有一个在南山区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10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资助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50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次年开始,对于企业新开航线、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资助。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
 
第十二条  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场。
 
(一)对在南山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对每条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南山区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每条深港跨境航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采购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体验券。该体验券面向区绿色通道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社会公众发放。
 
(三)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探索在铁路枢纽(西丽综合交通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拓展旅客联程接驳、货物多式联运等创新场景。
 
第十三条  拓展“低空+”业态。
 
(一)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将低空飞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逻、违建巡查、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低空飞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
 
(二)推动无人机竞速产业化。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无人机竞速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俱乐部、赛事、产品开发、场馆、产业园、教育和培训等业务,将无人机竞速纳入南山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范畴。
 
(三)鼓励低空经济从业机构在南山区面向大众开展低空文化体育、低空科普、航拍娱乐、集群表演、惠民促销等活动,将相关活动纳入南山区消费服务支撑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走出去
 
第十四条  打造无人机出口贸易集聚区。
 
依托南山区金融服务及无人机产业集聚基础,发挥无人机技术性贸易研究评议基地优势,打造一站式无人机出口贸易服务体系,建设全球无人机出口贸易中心集聚区,为低空经济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便利。
 
第七章  加大低空经济金融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
 
(一)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重点开展融资租赁、信贷和保险业务。将低空经济相关金融服务纳入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扶持范畴,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低空经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及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融资,给予低空经济金融相关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银行加大低空经济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保险产品,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扩大经营性飞行活动规模,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给予企业年度总保费金额2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南山区企业融资扶持对象,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项目,列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经济企业,在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第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储能产业中心,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南山区产业新增长点,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及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发展改革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新型储能、充电设施、核能、智能电网、光伏、天然气、风电、氢能等新能源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  “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申报第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加大新能源企业招引力度。
 
围绕储能电池及系统、智能光伏、天然气贸易、充电设施、高效电力电子器件、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氢能、海上风电运维等重点方向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安置补贴。
 
第六条  培育新能源企业发展壮大。
 
保障新能源中小企业发展。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新能源领域创新载体建设,对承担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技术攻关。
 
支持本辖区企业重点针对电池材料、电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统等储能领域,充电模块、液冷超充枪线等充电设施领域,小型智能化设备、电力电子芯片、电力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智能电网领域,微型逆变器、构网型光储系统、新一代太阳能电等光伏领域,绿氢制取、氢气运储用以及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等氢能领域,海上风电智能运维等风电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攻关,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产学研合作。
 
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股权、研发等方面深度融合。支持开展光储技术、新一代电池技术、薄膜电池、钙钛矿电池、液冷超充系统、无线充电技术、碳化硅器件、虚拟电厂智能设备等新能源技术成果转化,并对实际项目设备投入按照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产业人才支持。
 
对新能源领域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进行奖励,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10人,单个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已获《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相关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新技术示范支持。
 
支持在辖区内实施新产品示范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给予支持。
 
(一)针对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飞轮储能等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项目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示范应用,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认定的国家、省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或单位首次采购辖区内新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首批采购金额给予采购方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能源场景支持。
 
打造新能源综合应用项目。鼓励区内上下游企业联动,围绕本辖区内标志性建筑、核心商圈、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打造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示范站项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应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本条政策与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不重复补贴。
 
第十三条  数字化能源技术支持。
 
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数字能源服务衍生业务。对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等购买由区内企业研发的能源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平台的,对实际采购的业主方或园区运营主体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加装智能控制终端的用能设备或场站并接入虚拟电厂的(包括充电场站、建筑空调、冷站、5G通信基站等),单个项目按实际改造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推动新能源产品出口贸易。
 
支持新型储能、充电桩、光伏生产或贸易企业等“走出去”,并对企业海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和出口知识产权分析费用予以资助,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2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育成示范体系建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南山区,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仪器开放共享、科学技术奖励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信创生态建设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专项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七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重点科技创新类机构支持计划。
 
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第九条  国家创新载体配套支持计划。
 
对近三年承担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条  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联合支持计划。
 
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
 
(一)企业研发高成长支持。
 
对研发投入费用及增速情况符合条件的研发统计核算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企业研发新入库支持。
 
对新纳入研发统计核算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十三条  高成长性国高支持计划。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支持计划。
 
本计划从国防科研生产项目、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方面进行支持,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一)国防科研生产项目支持。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科研生产项目合同到账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对参与国防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的机构,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信创生态建设支持计划。
 
本计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受理和资助情况不予公开。
 
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第四章  成果转化体系建设专项
 
第十六条  概念验证项目支持计划。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  仪器开放共享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支持计划。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按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励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每项奖励按照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体系建设专项
 
第二十一条  科技孵化育成空间支持计划。
 
(一)孵化载体建设支持。
 
1.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获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最高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科技应用示范支持计划。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支持计划。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计划。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每年最高资助40万元,“良好”的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50万元。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四)知识产权仲裁维权支持。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最高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5万元。
 
(五)商业秘密管理试点示范企业支持。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最高资助30万元。
 
(六)标准化战略与实施支持。
 
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本条政策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实施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加强算力资源保障。
 
对开展大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内智算中心等平台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采购算力资源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辖区企业在金融、医疗、电商、文化创意等领域开发垂类大模型,围绕模型构建、训练、推理部署等环节,聚集分布式训练性能优化技术、人机物数字孪生技术、监管服融合及数据联动技术等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
 
支持辖区企业申报重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揭榜挂帅等市、区级项目,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最高按照市区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对申报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鼓励辖区企业开展全域全时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对建设具有行业引领的示范场景,经综合评估后,按照示范场景实际建设费用给予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AI+百业”产业融合。
 
鼓励各类企业使用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云服务厂商的AI技术服务,支持人工智能与工业、服务业等的融合应用,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鼓励各类企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域、全时智能化升级,根据场景应用示范成效,分领域分批次开展支持,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集聚区。
 
坚持源头培育,打造南山区人工智能产业专业孵化空间,为入驻人工智能企业提供阶梯式场地租金优惠。建立专属算力池,加大数据要素供给,为人工智能初创企业提供从算力供给、算力输送、算力调度到模型训练及推理应用的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优质团队落户。
 
支持国内外顶尖人工智能创新团队落户南山,对于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认定可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引进的相关紧缺人才落户、住房、医疗、教育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10亿元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经综合评价,最高可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信贷融资。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形成百亿元以上规模的人工智能基金群,降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创业融资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等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举办。
 
鼓励辖区企业在南山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各类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题活动,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生命科技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高端制造”发展战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落地实施,推动“资源要素向产业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产业集群倾斜、工作力量向产业集群加强”,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卫生健康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各支持计划资金量受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新药创新能力提升、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新药创新能力提升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根据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的研发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资助150万元;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最高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且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七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其注册及生产情况,每项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6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建设支持。
 
对新建或改造医疗器械GMP厂房并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高成长性企业支持。
 
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最高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优质企业引进支持。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创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200万元;每个改良型新药批准文号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
 
获得上述政策资助的申报主体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龙头企业落户支持。
 
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资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奖励、注册审批、政府服务等方面定制专项支持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特殊需求空间建设支持。
 
(一)对于为满足生命科技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园区内硬件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经评审通过后,按照其建设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生命科技产业集聚园区相应标准的,按照园区对产业集聚的支撑力度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累计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生命科技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按照获得相应市级建设资助最高20%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十三条  海外市场拓展支持。
 
对于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海外市场开拓支持的生命科技类企业,按照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最高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生命科技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资金量受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总量控制,但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特别重大项目支持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
 
引进和培育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市、区叠加给予最高1.2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省、市、区叠加给予最高2.2亿元资助。
 
第六条  核心设备购买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核心设备(实际交易价格20万元以上),按照购置额最高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关键技术攻关支持。
 
支持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针对重点发展的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第八条  EDA/IP购买支持。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EDA工具开展芯片研发,对上一年度购买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最高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分别给予购买IP、EDA设计工具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EDA研发支持。
 
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研发费用最高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流片服务支持。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小于7nm(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费用最高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小于7nm(含)以下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围绕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建设设计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工程样片测试验证支持。
 
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  芯片推广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购买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单款芯片采购金额最高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集成电路产业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山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总部经济规模,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本措施的总部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一)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二)金融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三)批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700万元;
 
(四)零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建筑业总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六)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营业额不低于2亿元且上年度形成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七)注册登记在南山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或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
 
(八)非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1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金融业企业,连续3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2500万元或者连续2年形成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九)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推动南山经济发展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专责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即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符合本措施第二条第九项情形的企业,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后,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第四条  总部企业从认定后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南山区总部企业资格。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社会型产业用房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国资国企产业空间,按规定给予相应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总部大厦建筑规模与企业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
 
第八条  绿色通道服务。
 
区总部企业可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纳入绿色通道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快捷政务、税务办理、上市引导、高管医疗保障和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
 
第九条  人才用房政策。
 
区总部企业作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可按南山区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区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补租。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区总部企业被推荐为绿色通道企业的,对其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可按《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的规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运营质量提升扶持。
 
为鼓励产业园区提升运营质量,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对经备案、符合一定条件的产业园区,根据入驻/招引企业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星级评定和授牌,并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分档给予资助,每个园区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生产空间拓展扶持。
 
为落实“总部研发+高端制造”战略,加快打造总部经济,支持企业拓展异地生产空间,对于总部注册在南山区,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驻异地共建产业园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如产值规模保持正增长的,5年内可给予贡献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形成的综合贡献以申报主体独立法人(含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关系同在南山区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第十五条  每一总部企业每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是指由区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区属国企以优惠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售或出租的产业用房。
 
第十七条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八条  区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区总部企业服务考评机制,以企业满意度评价、企业诉求办结率、企业发展情况等作为考评依据,每年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服务区总部企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区总部企业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年度区总部企业发展和服务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区总部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规定的,或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扶持政策的,应退还所有获得补贴,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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