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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敖汉旗新能源资源配置及开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3-09-05 来源:敖汉旗人民政府
 近日,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敖汉旗新能源资源配置及开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原文如下: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敖汉旗新能源资源配置及开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敖政办发〔2023〕21号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各街道办,旗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单位:
 
《敖汉旗新能源资源配置及开发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旗政府2022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敖汉旗新能源资源配置及开发管理制度(试行)
 
为切实利用好全旗风光等新能源资源,规范新能源配置、开发和项目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22〕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赤峰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纪要》(赤政纪字〔2022〕74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敖汉旗境内从事风、光新能源资源开发,申报建设国家新能源大基地项目、竞争性配置项目、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及市场化并网新能源建设、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等新能源开发项目,适用本制度。新能源制氢、单独储能和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执行《全旗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条  组织机构。新能源资源配置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安排新能源开发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发改委,负责落实旗委、旗政府工作部署,对接市国有企业参与风电光伏新能源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能源开发企业接洽、准入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申报以及项目列入建设规模后的建设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办根据部门职责和属地职责,做好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开发原则、优选标准和合作对象确定
 
第三条  开发原则。新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旗发改委委托第三方编制《敖汉旗新能源“十四五”发展规划》,规划成果向合作对象共享,为开发项目提供帮助;
 
(二)坚持国企参与,旗政府支持市城建集团对全旗新能源资源进行统筹,联合优选项目合作企业;凡意向进入敖汉旗进行新能源资源开发的企业应与市或旗两级国企合作并确定合作开发方案,进行联合开发;
 
(三)坚持平等对待。对所有进入敖汉旗新能源开发领域的市场主体设定统一准入条件,一视同仁,不针对企业设置排它性条款和资源配置承诺;
 
(四)坚持鼓励激励。鼓励新能源开发企业来敖汉旗投资建设新能源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装备制造项目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旗政府积极为其争取新能源建设规模。
 
第四条  优选标准。对参与敖汉旗新能源资源开发的企业和拟申报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优选:
 
(一)优先选择央企、国企和有资金技术开发实力的民企;
 
(二)优先选择已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政府签订新能源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与市或旗国有企业联合开发的企业;
 
(三)优先选择已经在敖汉旗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开发企业,或依托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较为完善的上下游产业链项目;
 
(四)优先选择先进储能、风光氢一体化、绿色低碳园区、煤炭燃料新能源替代和新增负荷全额自发自用等碳达峰碳中和应用场景示范新能源项目和市场化交易项目;
 
(五)优先选择方案科学、用地节约、消纳有序的项目。
 
第五条  合作对象确定。领导小组按以下方式确定合作对象:
 
(一)开发企业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提交公司正式授权文件、资源开发意向书和开展合作申请,或提交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政府或市城建集团签订的新能源合作协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开发企业进行初步审核,与审核通过企业商定《合作框架协议》,经金融和投资促进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旗政府与开发企业明确市或旗国企参与事项,将开发企业确定为合作对象(未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政府或市城建集团签订的新能源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及其项目报市国有企业参与风电光伏新能源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合作对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合作对象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开发许可依据此函可与各部门和乡镇苏木街道办对接,开展项目前期及申报工作。
 
三、企业准入和禁止
 
第六条  准入条件。有意向从事敖汉旗新能源资源开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公司合作意向文件;
 
(二)有乙级以上新能源咨询资质或已明确有相应资质的合作咨询单位,能够编制符合要求的项目方案;
 
(三)有明确的项目开发目标。根据开发目标不同应具备相应的个性化条件:
 
1.拟申报新能源大基地的,应充分依托“光伏+生态治理”和“光伏+生态修复”建设,应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2.拟参与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应选择沙漠戈壁、荒漠半荒漠等地区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治理,构建新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同融合发展格局;
 
3.拟建设市场化交易风光项目应有清晰的消纳路径,在自建负荷或当地工业园区新增负荷上落实消纳方案,并与蒙东电网公司协商同意;
 
4.拟建设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项目应有与机关、企业和农牧户合作的成熟的开发方案,具备先进技术和成熟的赢利模式;
 
5.分散式风电除参与全市竞争性配置外,应与规划部门、电网公司充分对接,统一规划、有序开展、分步实施,实现分而不散、分而不乱。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禁止行为。开发企业在敖汉旗开展新能源开发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被确定为合作对象的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前期工作。
 
(二)各部门排查性文件仅用于开发企业申报项目,不得向社会公布,或用于虚假宣传、非法融资、骗取建设单位垫资等行为;
 
(三)工商业分布式电站必须纳入规模化管理,未纳入自治区建设规模不得建设。严禁开发企业以鼓动农户备案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电站为名,租赁农户房屋屋顶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
 
(四)开发企业新能源开发项目在未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前,不得申请核准(备案),不得租赁土地、圈占土地资源。
 
(五)如有以上行为,将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自动解除双方合作行为,企业今后不得参与敖汉旗新能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为其申报任何新能源开发项目。
 
四、项目申报和建设
 
第八条  项目申报。被确定为合作对象的开发企业应按以下方式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根据开发目标,与市旗两级国企达成合作,按合作约定在敖汉旗成立合资公司并满足市政府对双方持股的要求,建立工作专班;
 
(二)完成项目开发选址和生态红线、压覆矿、林草、文物等因素排查;落实项目开发送出、消纳以及其他需要落实的条件;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三)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后,开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申报材料和相关支持性文件;逾期未接到相关材料(含材料不全)或自动放弃的,不予申报;
 
(四)旗发改委根据企业申报意向和上级申报要求提出申报意见。项目申报时,如开发企业申报项目少于或等于申报要求,直接上报;项目个数大于申报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优选,排出顺序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上报;
 
(五)开发企业自愿在敖汉旗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申报,无条件服从领导小组评审优选结果。在项目申报时经领导小组审定未通过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项目建设。新能源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下达后,开发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开发企业与旗政府签订正式《项目建设合同》并按市政府要求缴纳新能源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和前期工作费;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与市、旗国企合作,在敖汉旗成立项目公司(旗国企以土地征占或租赁费等在项目公司占一定股份),负责项目建设工作并办理土地征占(租赁)、项目核准(备案)等前期手续和开工手续以及环评、安评等三同时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全程接受发改、林草、自然资源、环保等行业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的监督指导,全面加强项目安全管理;
 
(四)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网和验收工作。
 
五、附  则
 
第十条  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前已与旗政府签订的框架协议或合同继续有效,待合同期(无合同期以一轮申报结束为期)满后执行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执行上级政策。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旗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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