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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上风电!浙江发布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2022-05-07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根据《通知》,(一)明确分层设权空间范围。
 
1.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一定使用期限内,可在同一海域,对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用海行为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
 
2.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主要有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等用海。
 
(二)明确海域使用论证内容。
 
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论证。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3.海域立体分层使用应依据省、市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充分论证用海活动的兼容性,原则上兼容功能不能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
 
4.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应充分论证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责任义务、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以及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
 
5.对于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工程性建设项目,应提出生态建设方案并明确实施主体,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切实改善海洋生态功能。
 
6.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宗海界址图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拟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等相关宗海信息,并补充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相关技术规范另行印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空间三维坐标表达;用海申请时,需明确具体使用的海域立体分层空间。
 
(三)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
 
项目用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报批材料需齐全规范。明确以下审批要求:
 
7.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征得原使用权人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避免因海域权属产生纠纷。
 
8.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按照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报批。不同类型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项目主体不同时,需协商一致。
 
9.立体分层设权用海批准文件中需明确宗海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明确原海域使用权的空间分层信息等变更内容。
 
10.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
 
原文见下: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强省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实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逐步完善海域资产产权制度,充分发挥海洋资源效益,统筹推进海洋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
 
——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海洋管理工作实际,依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阈值评价结果高低,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风光倍增工程”等工作要求,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功能优先、适度兼容。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科学、合理开发与保护海域资源,在互不排斥和有限影响且可控的前提下,兼容多种用海行为,实施部分或整体设立海域使用权。
 
——依法设权、合规运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并满足规划管控、用途管制、行业准入等要求。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分层设权空间范围。
 
1.海域空间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在一定使用期限内,可在同一海域,对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用海行为分层设置海域使用权。
 
2.立体分层设权适用范围主要有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海上风电、光伏、养殖、温排水等用海。
 
(二)明确海域使用论证内容。
 
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要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论证。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3.海域立体分层使用应依据省、市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充分论证用海活动的兼容性,原则上兼容功能不能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
 
4.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应充分论证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权属关系、使用年限、作业安排、利益补偿、责任义务、矛盾化解机制等事项,明确利益相关者协调结果,以及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
 
5.对于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工程性建设项目,应提出生态建设方案并明确实施主体,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切实改善海洋生态功能。
 
6.立体分层设权的海域,宗海界址图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拟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等相关宗海信息,并补充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相关技术规范另行印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空间三维坐标表达;用海申请时,需明确具体使用的海域立体分层空间。
 
(三)明确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
 
项目用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报批材料需齐全规范。明确以下审批要求:
 
7.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征得原使用权人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避免因海域权属产生纠纷。
 
8.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按照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报批。不同类型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项目主体不同时,需协商一致。
 
9.立体分层设权用海批准文件中需明确宗海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明确原海域使用权的空间分层信息等变更内容。
 
10.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海域,海域使用金按现行有关文件(标准)分别计征。
 
(四)明确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
 
海域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明确以下登记要求:
 
11.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要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册中注明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12.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范围内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原海域使用权人持协调协议、新的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准文件(出让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此基础上,新申请用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五)立体分层设权海域监测修复。
 
13.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海主体加强对工程性建设项目周边资源要素的调查与跟踪监测,保证数据具有可追溯性、连续性,确保本底数据、演变过程“说得清、道得明”。
 
14.对海上风电、光伏项目等开展工程性建设的项目,用海主体要严格落实生态建设方案,依据施工期和运营期等不同阶段的资源、生态跟踪监测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开展生态修复,确保海域自然属性不丧失、海洋生态功能不下降。
 
三、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拓创新,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用海审批审查、协调用海主体间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备用海审批材料,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二)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综合运用“双随机”、遥感监测等手段,加强对立体开发海域监管,确保海域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建立退出机制,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如不续期,按规定应及时清理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三)严守工作底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得借分层设权之名,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或将违法用海合法化。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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