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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2022-03-16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截至2021年底,广西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741万千瓦和312万千瓦,分别约有400万千瓦和240万千瓦项目正在建设。2021年,广西印发了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新增安排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容量约2300万千瓦。
 
方案明确,全面加快广西区既有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力争2020年及以前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全部在2023年底前建成投产,纳入2021年建设方案的项目2023年前实现全部开工,“十四五”期间全部建成投产。其中,2022年和2023年分别新增并网新能源规模不低于400万千瓦和600万千瓦。
 
积极开展以集中共享式电化学储能为重点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2023年底前建成投产电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50万千瓦/300万千瓦时。
 
《方案》还指出,各新能源投资主体及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快新能源项目、接网工程项目有关敏感性因素排查和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办理,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特别要加快项目用地用林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开工前准备工作,确保自建设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光伏项目半年内实现开工建设,风电项目半年内申报核准,核准后一年内实现开工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协调重点保障新能源项目及其配套接网工程项目的用地、用林等指标。
 
全面加快2020年及以前年度获得建设指标项目建设进度。2018年底以前核准的风电项目、2019年及以前获得建设指标的光伏项目,2022年6月底仍未并网的,项目建设指标作废,若已部分并网的,未并网的剩余容量指标作废。2020年核准的风电项目未在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网的,2020年获得建设指标的光伏项目未在2022年底前全容量并网的,不再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需满足市场化并网条件方予并网。
 
全面强化纳入2021年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节点管控。纳入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项目,自建设方案印发之日起计,光伏项目半年内要完成20%及以上投资,9个月内完成10%以上组件安装,一年内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及50%以上组件安装,两年内建成投产;风电项目半年内要申报核准,核准后一年内完成第一基风机及升压站基础浇筑,两年内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及50%以上项目投资,三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
 
纳入建设方案的市场化并网项目,自建设方案印发之日起计,光伏项目9个月内要完成 10MWp以上组件安装,一年内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及50MWp以上组件安装,两年内并网发电,两年半内全容量建成投产,总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放宽至三年全容量建成投产。风电项目要求半年内申报核准,核准后一年内完成第一基风机及升压站基础浇筑,两年内完成升压站主体建设、设备安装及50%以上项目投资,三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放宽至三年半全容量建成投产。
 
同时,纳入建设方案的市场化并网项目。须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调节能力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储能服务,并与项目本体同步建成投产或在项目并网前完成服务协议签订。鼓励电网企业及有实力的新能源投资企业在系统需要的区域建设集中共享储能设施,重点在贵港市东部、钦州市南部和东部、百色平果市、梧州市西部、防城港市北部、南宁市北部、柳州市北部、桂林市北部等新能源送出压力较大的区域开展集中式共享储能站试点建设,缓解电网送出压力。
 
推广储能商业运营模式。建立储能服务购买机制,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有偿提供储能服务,服务费用以不高于建设方案规定比例储能建设综合成本且保障储能建设企业合理收益为前提,由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与储能运营商协商,一次性或按年度支付。持续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构建用户侧储能盈利模式,推进用户侧储能加快发展。
 
此外,《方案》明确,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倒卖项目。严禁项目在投产前倒卖核准(备案)文件和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转让。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相关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政府不得向新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保证金、备用金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新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以地方企业入干股等方式强行从新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及附加条件暂停、暂缓或拖延已获得建设指标的新能源项目办理备案、核准等前期工作手续;不得强行要求新能源项目开发与配套产业捆绑;不得以整市或整县(市、区)的名义签订排他性的合作协议。。已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市、县,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市、县,自治区不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整改。
 
最后,规范项目招投标。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管力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围标、串标、转包、分包,不得设置特定或排斥性条件,限制具备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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